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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清治時期之台灣法律,除治權未及蕃地外,其律法乃根據大清律。

其立法精神依據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乃是以《明律》作參考 ... 台灣法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臺灣 臺灣概況 臺灣人民-臺灣人口 臺灣經濟-臺灣奇蹟 臺灣能源-臺灣交通 臺灣政區-臺灣城市 臺灣政治-臺灣政府 臺灣政黨-臺灣選舉 臺灣法律-臺灣總統 臺灣外交-臺灣軍事 臺灣族群-臺灣原民 臺灣人權-臺灣權益 臺海現狀-臺灣問題 臺灣紀錄-臺灣之最 臺灣第一列表 臺灣文化 臺灣語言-臺灣文學 臺灣宗教-臺灣喪葬 臺灣古蹟-臺灣遺址 臺灣國寶-民俗文物 臺灣節日-民俗陣頭 臺灣教育-臺灣體育 臺灣媒體-臺灣郵票 臺灣料理-臺灣茶藝 臺灣小吃-臺灣夜市 臺灣建築-臺灣眷村 文化活動-觀光景點 購物中心-百貨公司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臺灣歷史建築百景 臺灣流行文化 臺灣藝術 臺灣音樂-臺灣舞蹈 臺灣戲劇-臺  劇 臺灣電影-臺灣攝影 臺灣漫畫-臺灣動畫 臺灣地理 臺灣天文-臺灣氣候 臺灣地質-臺灣地震 臺灣斷層-臺灣火山 臺灣生態-臺灣濕地 臺灣山峰-臺灣山脈 臺灣湖泊-臺灣水庫 臺灣河流-臺灣溫泉 臺灣島嶼-臺灣海岸 特有生物-保育物種 棲息環境-保護 區 臺灣國家自然公園 臺灣國家森林遊樂區 臺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臺灣直轄市風景特定區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臺灣歷史 史前時期-大肚王國 荷西時期-明鄭時期 清治時期-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時期 各分類歷史 臺灣主題首頁 台灣法律首度成文實施於17世紀之荷蘭統治時期,後經過以明律為綱的鄭氏王朝嚴刑峻罰、臺灣清治時期之大清律法、臺灣日治時期的六三法等特別法,至中華民國政府開始統治之後則以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法律為主軸。

現今除了適用於臺澎金馬(即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個層級,其中,仍以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目次 1台灣史前時期 2荷治時期 3鄭氏王朝 4清治時期 5日治時期 5.1法令種類 5.2六三法 5.2.1六三法條文 5.3三一法 5.4法三號 6中華民國 6.1法律體系 6.2法院體系 6.2.1普通法院 6.2.2特殊法院 6.3檢察體系 6.4相關爭議 7參考資料 8參考書目 9法律資源 9.1憲法 9.2公民投票法 9.3其他 台灣史前時期[編輯] 除了成文法律外,依現今文獻考古所知,台灣法律最早出現者者,乃為南島民族一支的台灣原住民族內的不成文法律。

根基於部落族群習慣法的該台灣原住民法,主要精神為遵從長者及社會習慣,對於不法行為人以口傳方式施行驅離、體刑、剝奪財產等刑則,另外也有依據神明指示為主的神判舉措,值得一提的是,史前的台灣原住民法律鮮有死刑之舉。

台灣原住民法律施行時間不明,不過直到17世紀前後,由荷治時期奪取部分法律施行範圍後就迅速喪失約束力,不過即使於現代,台灣原住民區域中,此種習慣法仍有小部分影響力。

[1] 荷治時期[編輯] 荷治時期的台灣法律來源,絕多是由荷蘭在台政府制定;以各種契約為主軸的不成文律法。

這些契約,讓只佔台灣人口百分之一的荷蘭人統治及決定所有台灣事務。

著重於商業的律法書,無可忽視的仍有一定之公平性。

實行對象除了荷蘭人之外,尚包含最大族群之台灣原住民、第二大族群;組成各類型協商委員會的中國人。

對台灣統治者荷蘭行政長官而言,法律制定其實是為了貿易與農業的迅速發展。

鄭氏王朝[編輯] 延平郡王鄭成功攻克台灣後,養銳待時與民休息,但是立法嚴厲,犯者無赦。

後繼承者鄭經仍沿襲舊規,設刑宮理訟獄,遵用明律。

清治時期[編輯] 台灣清治時期之台灣法律,除治權未及蕃地外,其律法乃根據大清律。

其立法精神依據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乃是以《明律》作參考,以漢人習慣法為準,其特點是「集解附例」,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之後,歷經雍正及乾隆的修訂,成為量刑不一之「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

日治時期[編輯] 法令種類[編輯] 日治時代在台灣施行的法令分為以下幾種。

[2] 法律,分為以勅令施行於台灣之法律和不經勅令即施行於台灣之法律,後者又分為「內外地適用法」、「外地適用法」、「內外地關係法」和具有屬人性質的法律。

勅令,依天皇大權或法律的委任、經勅裁所發布的命令。

律令,經天皇勅裁、由台灣總督制定的命令。

依內容分為兩類,一類是台灣獨特的規定,另一類是仿照日本內地法律。

閣令及省令,閣令是內閣總理大臣發布之命令,省令是各省大臣發布之命令。

府令,台灣總督所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所之命令。

府令在台灣相當於閣令及省令在日本內地的效力。

州令及廳令,州知事或廳長對其管轄區域所發布之命令,效力相當於日本內地的府縣令。

訓令,總督對下級官署所發布之命令。

日令,軍政時期(1895年8月6日~1896年3月31日)所發布之命令。

六三法[編輯] 六三法條文 六三法,1896年6月3日日本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

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因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係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

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

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被一部份日本國會議員以其侵犯議會的立法權,而限其只能以實施三年為期限。

但是在1899年,日本當局又以必須延長三年為理由,再以法律第七號延長,1902年又再以法律第二十後延長三年。

原本,日本政府聲明不再延長「六三法」,但1905年因日俄戰爭,兒玉總督擔任滿洲軍總參謀長而不在台灣,所以又以法律第四十二號延長到1906年12月底,一共維持了11年的效力(楊碧川1997,164;張炎憲1994,29)。

由於六三法的長期實施,等於賦予台灣總督不受制約的權力,所以可以說六三法讓台灣總督成為台灣的「土皇帝」。

六三法條文[編輯] 《六三法》「關於應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六十三條) 第一條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制定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前條之命令,應經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敕裁。

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第三條在臨時緊急時,台灣總督不經前條第一項之手續,即時制定第一條之命令。

第四條依前條所制定之命令,制定後須立即奏請敕裁,並報告於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如不得敕裁者,總督須即時公佈該命令向將來失效。

第五條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第六條此法自施行之日起,經滿三年失效。

(引自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 三一法[編輯] 明治39年(1906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三一法」。

明治40年(1907年)1月1日起實施,與「六三法」差別不大,但是,明定總督之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或在台灣施行的法律,不過之前根據「六三法」所頒佈的律令仍然有效,本法效期為5年,在明治44年(1911年)及大正5年(1916年)各延長一次,於大正11年(1922年)被「法三號」取代而失效。

法三號[編輯] 主條目:法三號 大正10年(1921年)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名稱為「關於應該在台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簡稱為「法三號」。

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

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二戰結束為止。

中華民國[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法律 法律體系[編輯] 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依之法律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就認定上,中華民國台灣與大陸地區原同屬同一法域,因為國共內戰的結果造成國家分裂,長期形成二個法律不同的地區,因此發生區際法律衝突的問題。

[3]1980年代末期,台灣解嚴後,台灣政府頻以制定新法(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修法等方式,試圖解決此問題。

今台灣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及適用於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個層級,其中,仍以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若細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今台灣法律的名稱可分為4種:法、律、條例、通則。

法院體系[編輯] 台灣並無正式設置「憲法法院」,性質相同者應為司法院大法官。

臺灣所採的違憲審查制為集中審查制,只有由15位大法官所組成的會議有權依聲請解釋憲法(含法律、命令)、宣告法令違憲無效、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案件以及正副總統彈劾案件。

普通法院[編輯]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部分訴訟案件,例外採二級二審制度。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地方法院:臺灣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原則上為一縣一地方法院,設於省轄市之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外圍縣1。

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設於台北市,並設有臺中、臺南、高雄及花蓮四個分院。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設於台北市。

特殊法院[編輯] 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

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其案件包含第一、二審之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一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二級二審制: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台北、高雄及臺中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臺北市。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行政院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檢察體系[編輯] 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

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乃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乃「審檢分立原則」之體現。

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其具有非常上訴之權。

相關爭議[編輯] 戰後的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常被質疑有所偏頗,如法院體系被質疑為特定政黨的禁臠[4],檢調體系也發生過「奉命不上訴」的情事。

參考資料[編輯] ^王泰升,《土地、人民、法律與歷史》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 ^婚外性行為的刑事責任:境外通姦與域外通姦之法律適用[永久失效連結] ^([//web.archive.org/web/20190502204003/http://mattel.pixnet.net/blog/post/23485115-%5B%E8%88%8A%E8%81%9E%5D-%E6%B3%95%E9%99%A2%E6%98%AF%E5%9C%8B%E6%B0%91%E9%BB%A8%E9%96%8B%E7%9A%8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舊聞]法院是國民黨開的@APerfectDay ::痞客邦PIXNET ::] 參考書目[編輯]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台灣文獻導讀:第九講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online]。

台中: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

[引用於2004年11月3日]。

全球資訊網網址:[1]。

楊碧川,1997,台灣歷史詞典。

台北:前衛。

張炎憲,1994,五十年政治血淚。

日本文摘9:22-40。

法律資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台灣法律 憲法[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全文(維基文庫)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維基文庫) 公民投票法[編輯] 外部連結:公民投票相關法規編彙 公民投票法(維基文庫) 外部連結: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全文 其他[編輯] [//web.archive.org/web/20050816185816/http://lis.ly.gov.tw/lgcgi/lgla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立法院法律系統] [//web.archive.org/web/20060308052012/http://law.moj.gov.t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全國法規資料庫](包括命令及英譯) 人民團體法(維基文庫) 閱論編台灣日治時期法律特別法律 匪徒刑罰令 六三法 三一法 法三號 臺灣總督府令 相關事件六三法撤廢運動教育法令臺灣教育令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土地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台灣法律&oldid=67538802」 分類:中華民國法律台灣法律隱藏分類:自2018年2月帶有失效連結的條目條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連結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日本語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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