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分期或減免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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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6630人,瀏覽人次:205055702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毒品、違禁品>易科罰金分期或減免 易科罰金分期或減免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熊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6-2014:53  文章人氣:2004 個人積分:2 因被判幫助他人使用毒品 現在開庭結果出來了 5個月可易科罰金一日1000元 請問可以辦分期嗎 ? 因還有一個小孩即將出生,自己又是做水電工程需繳房租、貸款往後還要有小孩出生的費用... 如果無力償還又不想被關可提出什麼證明或減免嗎? 還是勞動服務? 林怡君律師(林宗儀)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6-2015:01  文章人氣:214 個人積分:506 律師評價:131│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907號 基本上是可以分期的,請洽各法院或地檢之服務中心詢問。

永旭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昱任(賴昱任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6-2016:20 最後編輯日期:103-06-2017:10 文章人氣:192 個人積分:18508 律師評價:961│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後續您可於接到執行傳票後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或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狀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

(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可以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等文件加以證明。

) 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6-2022:18  文章人氣:237 個人積分:83094 律師評價:22241│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致電執行該股書記官,詢問罰金分期或易服勞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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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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