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器捐新制,捐贈者親屬受贈排序可提前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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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今日公告訂定「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係依據100年12月21日修正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之1第2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對器官分配之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9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9月新聞 鼓勵器捐新制,捐贈者親屬受贈排序可提前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3-09-10 更新時間:103-09-10 衛生福利部今日公告訂定「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係依據100年12月21日修正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之1第2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對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規定之授權。

本次發布之管理辦法為鼓勵器官捐贈,特別採納器官捐贈家屬團體意見,於器官分配之相對因素加入「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

使器官捐贈者之待移植親屬之排序可因而大幅往前,獲得器官分配之機會將大為增加! 也就是說當器官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血親(包括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外)孫子女、伯叔、姑姑、舅父、姨媽、姪男女、外甥子女)曾捐贈器官(包括: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眼角膜或小腸等),以心臟及腎臟為例,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找一位之前在捐贈者出現時排序分別為24名及201名的待移植者試算,加入了「配偶或三親等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後,排序分別變為第6名及第2名,影響相當大。

器官來源不足是各國共同面臨之困境,「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的相對因素納入「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具有優先分配權,除了表達政府感念捐贈者及家屬大愛的抉擇外,能喚起民眾重新思考器官捐贈「互惠共好、利他利己」的公益價值,期待國人踴躍簽具器官捐贈同意書完成健保IC卡註記,捐贈器官可讓將消失的生命得以另一種方式繼續傳遞而再綻光明,同時使原本只是救他人的行為,也庇蔭未來可能有需要的親人,鼓勵更多民眾響應器官捐贈。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可洽詢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02-23582088或0800-88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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