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種類分級和處罰表列 - 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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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種類分級和處罰表列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 ·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丁基原啡 ... 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跳到主文 本網站由建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建置,專門針對毒品案件蒐集、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供有需要的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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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May27Tue201415:46 毒品種類分級和處罰表列 已移轉至他網,http://jianlyulawquestion.blogspot.tw/ 毒品種類分級和處罰表列 販賣毒品主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

有關毒品種類分級和其處罰如下(參考條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5、7、8、10、11-1條):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1、製造運輸販賣: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3、引誘他人施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4、轉讓: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5、施用: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搖頭丸)、大麻、LSD(搖腳丸、一粒沙)) 1、製造運輸販賣: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3、引誘他人施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轉讓: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

5、施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級毒品(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 1、製造運輸販賣: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3、引誘他人施用: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

4、轉讓: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5、施用: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第四級毒品(Alprazolam(蝴蝶片)、Diazepam(安定、煩寧)、Lorazepam(一粒眠)) 1、製造運輸販賣: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販賣而持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3、引誘他人施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4、轉讓: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5、施用: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延伸閱讀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四級毒品刑度提高! 毒品分級及品項 延伸連結 建律法律事務所-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陪訊專線:0919-635-333(找黃建霖律師) 文章標籤 台北 律師 毒品 分級 處罰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建律法律事務所 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 建律法律事務所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生活綜合個人分類:●毒品分級此分類下一篇:什麼是毒品? 上一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行為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及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時,法院按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將其有期徒刑減為二分之一以後,再依刑法第59條認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遞減其刑時,則其量刑自不應在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以上,始符減輕之意旨,否則自屬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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