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媒體及網路討論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學共同專業 ...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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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表示,針對前項400分門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12)月11日作出108年訴字第1244號行政判決,該判決內容肯認該項修正係為鑑別應考人是否具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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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媒體及網路討論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學共同專業科目成績400分門檻影響之說明
108/12/24
考選部表示,有關律師考試規則之修正,法制作業程序完備,考試院於106年8月16日修正發布律師考試規則,明定自107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除維持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及格標準外,並規定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中合計成績須達400分(相當於百分制50分)始予及格,修法之目的及法制作業程序清楚明確並極為完備。
考選部表示,針對前項400分門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12)月11日作出108年訴字第1244號行政判決,該判決內容肯認該項修正係為鑑別應考人是否具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以強化基本專業能力及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建構專業導向之律師考試制度,應屬合理、必要之手段,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利益衡平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實體內容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設有適當緩和措施等。
考選部進一步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
律師既屬專技人員,考選部承擔為國舉才任務,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民訴訟等權益,自應維護律師考試證照價值與品質,為達成設置考試制度之目的,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就考試方法與及格標準等,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度內,對專技人員之及格標準為適當之限制,應屬基於職責所為之合法合理規範。
考選部並表示,法律專業人才為國家法治重要基石,公私部門都有相當人才需求,國家考試除律師考試外,專技人員考試之民間之公證人、專利師考試,公務人員考試包括司法官特考,高考或特考之法制、國際經貿法律、法律廉政、智慧財產行政等,司法人員特考之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等各類科,外交及調查特考相關類科等,均為法律人可以透過國家考試發揮長才場域,歡迎法律人踴躍報考。
考選部再次強調,將會密切注意改革實施成效,針對108年律師考試將賡續委託學者專家就第二試辦理情形進行專案研究,並將持續蒐集、聽取職業主管機關、相關職業團體及應考人之反映意見,並與各界共同合作,適時通盤檢討,進行合理之調整,以建構更完善的律師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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