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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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人名與財務帳戶之記載)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 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 ...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公布日期: 民國103年0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四章章名、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六章章名、第41條、第42條至第47條、第49條至第53條、第55條、第57條至第61條、第65條、第83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第41條之1、第41條之2;刪除第63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但商業得自願自一0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修正之條文 第二十六條(人名與財務帳戶之記載)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 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會計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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