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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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
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本罪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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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勝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係結果犯
申言之,傷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該行為造成一定之實害,縱使被告基於傷害犯意對告訴人為傷害之行為,倘未致傷害結果,仍無可認為構成要件該當,亦非該條所欲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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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本罪即可成立。
- 3傷害罪構成要件是什麼?成立傷害罪,必須先符合這點!
- 4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
- 5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法律諮詢知識庫
裁判要旨:. 構成犯罪之主觀要素,除行為人應有責任能力外,尤須有故意或過失之意思決定。前者屬於犯罪能力之適格,與犯罪事實無直接關係,後者則為適格者之意思活動,故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