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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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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法規電腦處理及查核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96年05月22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
積極辦理本部及部屬機關法規之建置、維護、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及
其查核作業,以達法令資訊公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於下列法規資料制(訂)定、修正、廢止(停
止適用)或公告時,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建置、維護及通報全
國法規資料庫之作業:
(一)法律: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二)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綱要、標準、準則。
(三)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
定訂定,且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行政規則及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訂
定之行政規則。
(四)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
定訂定之行政規則。
(五)法規命令草案:指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公告
之法規命令草案。
(六)英譯法規:指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法規及行政規則,依全國法規英
譯作業規範,辦理英譯者。
三、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法規資料建置、維護及
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之作業。
四、建置及維護作業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將法規資料建
置於機關網站專屬之法令規章公告區或資料庫,遇有異動時,應即登
載,並持續更新維護。
本部各單位網站委外建置者,亦同:
(一)法律及命令:為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資料一致,本部各單位及部
屬機關不得於機關網站之法令規章公告區或資料庫登載法律及命令
。
其確有需要者,應以提供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連結或嵌入查
詢介面之方式辦理。
(二)第一類及第二類行政規則:除解釋令建置於「行政函釋」區外,其
餘資料建置於「行政規則」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行政規則,僅得有一筆登載資料。
訂定者,登載其全文規定
;修正者,登載修正後之全文規定;廢止或停止適用者,保留前
次異動後之全文規定,並於其標題名稱後加註「(廢止)」或「
(停止適用)」字樣。
2.登載之各欄位資料及規定內容應正確、完整。
3.登載之法規資料應載明沿革。
(三)法規命令草案:建置於「法規草案預告」區,登載期間並不得少於
預告期間。
(四)英譯法規:法律及命令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行政規則建置於「行
政規則」區,並應標明英譯法規相關字樣。
本部法規建置及維護作業,由電算中心協助系統運作事宜。
本部各單
位應依電算中心之相關作業規範,操作系統。
五、本部及部屬機關於網站建立法令規章公告區或資料庫時,應即將所屬
網站網址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並副知法規委員會(以下
簡稱法規會)。
其網址異動時,亦同。
部屬機關之前項網站網址應建置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公告區。
其網址
異動時,應即通知電算中心修正。
六、通報作業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
報網站(http://sendlaw 〃 moj 〃 gov 〃 tw 。
以下簡稱通報網
站)辦理法規資料之確認或通報作業:
(一)法律: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主管單位應
隨時至總統府公報網頁查詢其公布動態,並於公布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二)命令:本部參事室就本部發布之命令,部屬機關就其發布之命令,
應自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
確認作業。
(三)第一類行政規則:主管單位應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次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四)第二類行政規則:主管單位應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次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五)法規命令草案:主管單位應於開始預告或刊登公報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六)英譯法規: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應於該法規及
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六個
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其通報到
期日,依通報網站所載。
(七)中央法規之施行日期授權由各機關另定者,主管單位應於訂定施行
日期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規資料含有附件圖表者,本部各單位及部屬
機關應依規定格式,至通報網站之中文法規附件圖表區辦理通報作業
。
七、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應妥善控管通報網站登入帳號及登入密碼之使
用。
本部各單位非經法規會同意,不得變更登入密碼。
八、本部各單位有應建置、維護及通報之法規資料異動時,應副知法規會
。
九、法規會應於每月十日前,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
動月報表,並登載於網路。
十、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就法規電腦處理作業之查核,包括自行查核及
法規會查核,其範圍如下:
(一)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法規通報或確認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效性。
十一、自行查核由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掌握法規異動資訊隨時辦理,並
由副主管負責協調及督導。
十二、法規會查核由法規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案查核:
1.依行政院公報刊登及各單位副知之法規異動資訊,逐案辦理查
核。
2.查有缺失情形時,除要求通報權責單位立即改善外,並得召集
該單位之督導人及承辦人協調檢討改進事宜。
其屬部屬機關之
缺失時,由本部主管業務單位派員代表,並於會後轉知。
(二)每月查核:
1.於次月十五日前就前一月份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法規通報全
國法規資料庫之辦理情形及查核結果,載明缺失態樣及統計情
形,製作查核紀錄表,函知各單位及部屬機關。
2.為提升法規電腦作業辦理績效,必要時,得將查核結果,提本
部業務會報或其他跨單位會議報告,並請缺失單位提出說明。
(三)年度查核:
1.本部各單位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辦理結果,納入本部年度行政作
業管考績效,並得依辦理成果,視情形簽報獎懲。
2.本部部屬機關得依全年度各月法規會查核結果及實際辦理情形
,自行辦理獎懲。
十三、本部各單位及部屬機關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並應依本部相關教育
訓練講義及法規會網站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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