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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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國家公園法 ( 民國99年12月08日 ) 第8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 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 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 小,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 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 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

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 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

六、一般管制區: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及水域, 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之地區。

七、遊憩區: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 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八、史蹟保存區:指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蹟、遺址、 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 舊社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 地區。

九、特別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格限制開 發行為之地區。

十、生態保護區:指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 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第11條 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

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 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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