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到底是怎麼一回事?10個QA帶你了解台灣槍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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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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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憲焦點極憲焦點是由律師、研究生、記者、教育人員、工程師所組成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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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支持文:蔡晴羽律師我們清楚知道台灣的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但是你知道在台灣,死刑是如何執刑的嗎?死刑執行的程序又是怎麼規範的嗎?10個QA讓你了解。
Q1:判決死刑,怎麼執行?依刑事訴訟法只有第462條規定死刑應該在「監獄內」執行。
死刑具體如何執行,法律依據在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1項,死刑採用「藥劑注射或槍斃」,但是我國實務基本上就是用「槍斃」的方式。
同法條授權法務部可以訂定執行規則,因此法務部另訂有「執行死刑規則」。
因此,針對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又更具體,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
但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
執行槍斃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而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則規範,行刑人應選「技術精熟者」任之,執行時「得」先用麻醉劑,也就是要不要用麻醉劑,是國家權力可以決定。
Q2:什麼時候死刑犯會知道自己要被槍斃?誰會知道?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1條規定,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
也就是死刑犯本人也必須到「行刑當天」才會知道自己將被執行,在此之前就只有等待。
再搭配執行死刑規則第7條規定,行刑應嚴守秘密,非經檢察官或典獄長許可,不得入行刑場內。
實務操作的結果,就是除了媒體可能會預先得知將執行死刑外,無論是死者親屬或是已經選任辯護人大概就沒有辦法知道受刑人將被執行死刑。
至於受刑人如果有遺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8條,由在場書記官,在執行後三天內送達。
Q3:哪天槍斃都可以嗎?依照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如果遇到國定例假日、直系親屬及配偶喪7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3日內、或「其他認為必要時」,不執行死刑。
但什麼情況屬於「其他認為必要」時,就是留給國家權力有解釋的空間。
Q4:判決定讞後立刻就可以槍斃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所以,如果單純依法律規定,案件確定後應該案卷要先移交法務部,法務部令准後,於3日內執行之。
關鍵就在於法務部如何決定令准?對此,法律既然也沒有明文規定,只能參考法務部自己依照職權所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Q5:「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又是什麼?這並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只是法務部自己制定給自己用的行政規則。
審核死刑執行實施要點全文其實只有四點,而第一點揭示的立法目的是:「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第二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以下事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審核確認無赦免法之事由審核確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本條也明文指出具備下列「任一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檢察署都「不可以」陳報該死刑案件給法務部:第一種,被告或他的辯護人收受判決書還沒有超過10天;或第二種,被告等人對於這個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程序還在進行中的情形。
第三點規定,「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陳報之死刑案件後,必須「第二度」審酌上面事項,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核准死刑執行。
第四點則是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就應該立刻以法務部函將決定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再轉送給相關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天內依法執行死刑。
此時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的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情況的話,可以在3天已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如法務部重審後仍然認為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話,執行檢察官應該立即依法執行死刑。
因此,執行檢察官理應「第三度」審酌有沒有非常救濟的機會,再執行死刑。
簡單來說,死刑判決定讞後,「理論上」要經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執行檢察官」,這些人通通都審查「同意」槍斃,就會執行。
PhotoCredit:Reuters/達志影像Q6:再審、非常上訴又是什麼?法院判決確定後,只是「通常審理程序」終結,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受判決人理應都還可以循「非常救濟」管道尋求救濟,所謂的非常救濟管道,就是指「再審」或「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為受判決人利益,可由「被告及所選任辯護人」、「管轄法院之檢察官」、「被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聲請再審。
再審之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六種事由: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被證明其被誣告。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影響原判決,只要符合上述任一種情況,都可聲請再審,經由法院判斷是否需要開啟再審重新審判。
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如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442規定「檢察官」發現有違背法令,也可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Q7:赦免又是什麼?依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我國的「赦免法」全文只有8條,唯一規範如何決定是否赦免程序是第6條,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也就是「總統」依法理應可以決定是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是否為赦免之研議,再來決定要不要赦免。
Q8: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是什麼?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生產前,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也就是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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