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刑期多少可以易科罰金,那金額以日計算嗎?一天需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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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至於折算標準由承審法官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5276人,瀏覽人次:205054354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罰金 罰金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小毛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1-2014:37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014:41 文章人氣:48679 個人積分:42  刑期多少可以易科罰金,那金額以日計算嗎?一天需罰多少錢?那如果同時犯了傷害及恐嚇那是合併計算刑期嗎?   賴昱任(賴昱任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1-2014:55  文章人氣:190 個人積分:18508 律師評價:961│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至於折算標準由承審法官決定,一般情形大多為一日一千元。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賴昱任(賴昱任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1-2014:57 最後編輯日期:103-01-2014:59 文章人氣:190 個人積分:18508 律師評價:961│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傷害罪及恐嚇罪之部分會依法由法院併合處罰(數罪併罰)。

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

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

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賴昱任(賴昱任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1-2015:10  文章人氣:182 個人積分:18508 律師評價:961│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數罪併罰判決主文例示(各罪均可易科罰金) 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房佑璟(房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3-01-2110:07  文章人氣:182 個人積分:83094 律師評價:22241│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6個月以下之行其可易科罰金,大約是一天一千元。

而兩罪雖然是分論併罰,但若各罪之宣告刑均為6個月以下,仍均得易科罰金,不因合併執行刑超過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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