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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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 一、 申請書。

·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 樹葬亡者已死亡註記之戶籍謄本。

· 四、 樹葬亡者遺體或骨骸經火化者,應附火化 ... ::: 首頁 服務項目 相關法規 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如何申請樹葬 基隆殯儀館有樹葬嗎 基隆殯儀館有環保葬嗎 環保葬 樹葬 基隆市公立公墓樹葬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基府民禮壹字第1080257745B號令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所)。

第三條樹葬地點設於基隆市南榮公墓。

第四條樹葬申請人以設籍基隆市亡者之配偶或其直系、旁系親屬為限。

第五條實施樹葬日期,由殯葬所統一指定。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特殊情形經殯葬所指定外,不實施樹葬。

第六條實施樹葬每次安葬人數,以十名為限。

申請樹葬經核准者,其安葬順序,按申請日期先後,依序排列辦理之。

第七條樹葬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申請預定樹葬日三日前,向殯葬所提出申請: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樹葬亡者已死亡註記之戶籍謄本。

四、樹葬亡者遺體或骨骸經火化者,應附火化許可證明書;遷出或起掘之骨灰(骸),應附骨灰(骸)遷出或起掘證明書。

五、依第十二條規定,骨灰同意由殯葬所代為埋葬之切結書。

第八條申請樹葬,免收取使用規費。

第九條申請人應將樹葬亡者之遺體或骨骸火化為骨灰。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再處理設備研磨處理,裝入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材質之環保容器後,始得埋葬。

第十條樹葬埋葬區位,由殯葬所指定,申請人不得挑選。

埋葬區位除安葬之骨灰及其環保容器外,不得放入任何物品。

第十一條樹葬之埋葬區位,殯葬所得重複使用,樹葬申請人及亡者親屬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已排定日期樹葬之亡者親屬,均未能於指定時間到場,除已通知殯葬所延期實施者外,該亡者骨灰,由殯葬所代為埋葬,亡者親屬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樹葬區域禁止焚燒及放置香燭、紙錢、擺放祭品或私自設立標誌、設施。

第十四條實施樹葬者之骨灰,不得起掘。

第十五條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或對第十一條規定使用重複埋葬區位,提出異議者,殯葬所應駁回樹葬之申請;已核准尚未埋葬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拒絕實施樹葬。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勸導未改善者,殯葬所得逕行清理樹葬區域。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發布日期:2020/08/19 發布單位:殯葬管理所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26 點閱次數:1993 收合 認識我們 所長介紹 編制執掌 歷史沿革 分機電話 交通位置 服務時間 服務項目 工作重點 殯葬設施 收費標準 作業指導書 相關法規 訊息公告 快速查詢 禮廳使用查詢 家祭室使用查詢 火化爐使用查詢 冰櫃使用查詢 納骨塔使用查詢 臨時納骨塔使用查詢 新墓區使用查詢 停棺室使用查詢 便民服務 申辦表單 殯葬業者資訊 殯葬禮俗 所務信箱 相關資源 常見問答 相關連結 資訊公開 殯葬設施線上預訂系統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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