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訊息查證專區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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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訊息的定義‐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揑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的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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