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共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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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與各廠商間之履約權責應依相關法規及簽訂之契約確實履行,其
履約權責劃分得參採附表一及附表二定之。
四、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
其責任:
(一) 民事責任:
1.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
,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
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