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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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動員準備,旨在統籌策劃戰時軍民所需重要物資、設施之獲得與運用,並辦理物力調查與規劃、供需協調簽證及重要物資積儲等計畫作業。

... 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國防部 附檔: 附表一全民防衛動員計畫指導體系一覽表.PDF 附表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指導體系.PDF 附表三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編組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五章物資動員準備 第20條物資動員準備,旨在統籌策劃戰時軍民所需重要物資、設施之獲得與運用,並辦理物力調查與規劃、供需協調簽證及重要物資積儲等計畫作業。

物力調查之作業要領及重要物資、設施品項,依物力調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21條重要物資積儲,有關能源類依能源管理法規辦理。

有關糧食、食鹽、食油等民生重要物資,應完成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為因應戰時國防軍事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本先期規劃,戰時配合節約調配等方法,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之儲備;戰時需求數量,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第一項之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結合施政計畫逐年準備,逐次強化,並鼓勵民間生產事業機構及廠商,結合自身生產計畫,囤儲一至三個月安全存量,供戰時配合運用。

第22條為因應戰時國民基本生活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平時應選定重要民生必需品項,訂定消費標準及配給、配售基本需求量,預為規劃準備。

國軍及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由國防部依規定辦理。

公教人員及其眷屬、軍眷、一般民眾實施實物配售,由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協調各級地方政府及物資供應單位,全面完成配給、配售之規劃與準備。

第23條依據國軍年度作戰計畫、軍事動員目標及戰耗預估,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配合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準備分類計畫,完成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需求品量之調查與統計,並以契約方式辦理演訓事宜。

軍需物資戰時得以徵購、徵用方式獲得,平時應依戰時狀況預作判斷,完成簽證作業。

第24條為維持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居民戰時基本生活,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福建省政府策訂金門、馬祖地區物資供應調節計畫,並得作必要之演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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