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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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機密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之人員及保密義務).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function() { $("#btnAddBookmark").click(function () { $.ajax({ type: 'POST', data: { t: document.title, u: location.href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沿革-國家機密保護法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司法院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4831 號令修正公布第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 ...
- 2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疑義及問題解析 - 桃園市政府
監察院等辦理案件之機關調查案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如何進行相關之保密措施,已於本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保密作業辦法 ...
- 3國家機密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24 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 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24條(機密知悉、持有或使用國家機密之人員及保密義務).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 ...
- 5國家機密保護法§2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24 條.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並應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