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河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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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3.符合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3職等以上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所定情事。
5.無限制調任情形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6.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二、工作項目
1.河川及海堤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