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規則(中文) - 個人網頁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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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裁判或技術委員(國際手球總會、洲際聯盟、全國協會)對防守隊的球員或球隊職員的犯規,處以口頭警告或個人處罰而使比賽中斷時,應由中斷時球的地點或對攻隊較有利的 ...
國際手球規
則
第一條球場
1:1球場為長方形的場地(如圖一),長40公尺、寬20公尺,球場兩端各設球門區域(見規則1:4、規則6)。
長界線為邊線,短界線為球門底線(兩球門柱之間)和端線(球門兩側)。
球場四周必須有安全區域,其距邊線外至少一公尺,端線外至少二公尺,應無任何障礙物。
比賽期間球場的特性不得任意改變而使某一隊從中獲得利益。
1:2球門(如圖二a、二b)設在兩端線中央,球門必須固定在地面或後牆,其大小為內緣高二公尺,寬三公尺。
兩門柱上端必須以一橫木連接,門柱後緣應與端線外緣平齊。
球門柱及橫木的截面均為八公分見方,並須漆成兩種鮮明的顏色,使與背景相襯托。
球門應張掛球門網,球門網的鬆緊程度使入網的球能停留在球門內為度。
1:3球場的所有界線均屬於該區域的一部分,球門底線係兩球門柱間的線,線寬應為8公分(如圖二a),其餘界線寬則為5公分。
鄰接兩區域之間的界線,得以不同的地板顏色予以代替。
1:4球門前設球門區域(見規則6),球門區域以球門區域線(六公尺線)為界。
其劃法如下:
(1)在球門前方六公尺處,劃一條長三公尺與端線平行的線(從球門底線後緣量到球門區域線前緣);
(2)從兩球門柱內側後緣量起,以六公尺為半徑規劃兩條四分之一的圓弧,與三公尺直線和端線相連接(如圖一、圖二a)。
1:5擲自由球線(九公尺線)是一條虛線,距球門區域線外三公尺並與其平行,兩虛線之間隔為十五公分(如圖一)。
1:6七公尺罰球線長一公尺,在球門正前方距球門底線七公尺與端線平行的線(從球門底線後緣量到七公尺罰球線前緣)(如圖一)。
1:7守門員限制線(四公尺線)長十五公分,在球門正前方距球門底線四公尺與端線平行的線(從球門底線後緣量到四公尺線前緣)(如圖一)。
1:8中線係兩邊線中點所連接的線(如圖一、圖三)。
1:9替補線(邊線的片段)係中線向兩側以4.5公尺為範圍分別標示點線,替補線兩端的點線與向中線平行,各向場內、場外延伸十五公分,以加強替補的標示(如圖一、圖三)。
原註:關於球場與球門的技術性細節請詳見「球場與球門設備標準」。
圖一球場
圖2a球門
圖2b球門側面圖
圖3替補線與替補球員區
第二條
比賽時間、結束信號及暫停
比賽時間
2:1十六歲(含十六歲)以上社會組的正式比賽時間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三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
青年組的正式比賽時間,十二至十六歲組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二十五分鐘,八至十二歲組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二十分鐘,兩組的中間休息均為十分鐘。
原註:迷你組(未滿八歲的兒童)的正式比賽時間為上下兩個半時各十分鐘或十五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
青年組以下各組的比賽時間需縮短時,由競賽規程明訂。
附註:國內各級學校比賽時間如下:
組別
比賽時間
大專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30分鐘
高中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30分鐘
國中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25分鐘
國小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20分鐘
迷你組(未滿8歲兒童)
上下兩個半時各10分鐘
2:2正式比賽時間終了,比賽不分勝負而又必須決定勝負時,則於休息五分鐘後,舉行延長比賽,延長比賽時間均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五分鐘,中間休息一分鐘,須交換場地。
第一次延長比賽後仍不分勝負時,應於休息五分鐘後,舉行第二次延長比賽,第二次延長比賽時間仍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五分鐘,中間休息一分鐘,須交換場地。
如第二次延長比賽仍不分勝負時,則依據大會的競賽規程的特定方式決定勝負。
以擲七公尺球決定勝負,其方法依下列原註施行。
原註:兩隊各派五名球員,排除被判罰退場、取消資格、驅逐離場的球員。
交互輪流擲七公尺球,沒有預定順序、擲球球員與守門員資格限制。
裁判員決定使用那個球門後,由擲錢幣獲勝隊選擇擲罰先後。
如比賽仍不分勝負時,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都可參與再次擲罰。
每隊再派五名球員,與上次同樣或不同的球員均可。
在此期間,擲罰球員發生嚴重或再次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球隊必須更換其他球員擲罰。
結束信號
2:3第一次開球裁判員鳴笛時比賽時間開始,以公開計時器或計時員的結束信號結束比賽。
如未發出結束信號,則裁判應鳴笛指示結束比賽(17:9)。
原註:如果公開計時器的自動結束信號不能使用時,計時員應使用桌上計時器或碼錶計時,並在比賽結束時,發出結束信號(18:2第二段)。
如果使用公開計時器,應盡量設定從0到30分計時。
2:4結束信號發出前或同時發生的犯規和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均應判罰。
即使結束信號已經發出(半場、全場及延長賽),仍應判罰。
應於鳴笛後執行自由球(13:1)或七公尺球。
當自由球、七公尺球正在擲罰過程,或球在空中飛行中結束信號響時,必須重新擲罰。
視擲自由球或七公尺球的直接結果,裁判原方可宣告結束比賽。
2:5根據規則2:4擲自由球時有兩項特殊限制:依規則4:4的原則;僅允許擲球隊替補一位球員,違規者依4:5第一段處罰。
擲球球員的隊友必須離開擲球球員3公尺以外(13:7,15:6)見規則註釋1。
2:6在擲罰自由球或七公尺球時依規則
2:4~5所敘述的狀況,球員或球隊職員犯規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必須判罰。
執行這種擲球犯規時,不再判給對方擲自由球。
2:7裁判員確認計時員提早結束比賽時(半場、全場及延長賽),必須使球員繼續留在場上,補足剩餘時間。
其繼續比賽方式,由提早結束信號時的控球隊擲球,如在比賽中斷發生時,則由原來中斷後的適當擲球方法恢復比賽;如在比賽中發生時,依規則
13:4a~b,由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如上半時比賽(或延長比賽前段)延遲結束時,由下半時的時間中扣除。
如下半時比賽(或延長比賽後段)延遲結束時,則裁判員應宣告比賽結束,不作任何改變。
暫停
2:8比賽中斷時如需暫停和需暫停多少時間,由裁判員決定之。
下列情形必須暫停:
(a)判罰退場二分鐘、取消資格或驅逐離場時;
(b)允許球隊暫停時;
(c)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時;
(d)依規則17:7,兩位裁判員需要溝通協商時。
在其他某些情況下,也應視當時之情形給予暫停(見註釋二)。
暫停期間的犯規與比賽進行中的犯規同樣處理(16:10第一段)。
2:9由裁判員決定停錶暫停和按錶恢復比賽為原則,比賽時間暫停時應鳴笛三短聲,並以手勢16向計時員表示。
當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中斷比賽時(2:8b-c),得由計時員直接停錶暫停比賽時間。
暫停後恢復比賽時亦需鳴笛(15:5b)。
原註: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有效的中斷比賽時,雖然裁判(及球員)沒有立即中斷比賽,但笛聲之後的任何動作都是無效的。
得分發生在笛聲之後,則得分無效。
同樣的,笛聲之後判決(七公尺球、自由球、界外球、開球或守門員球)也是無效的。
由原來中斷後的適當方法恢復比賽(典型原因是:球隊暫停或替補犯規)。
然而在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與裁判員停止比賽的期間,任何犯規的判罰均屬有效,不拘犯規行為的類型與處罰的嚴厲性,罰則一概適用。
發生於記錄台鳴笛之後的犯規,均需處罰。
亦適用於違反運動精神及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2:10每隊有權要求上下半時各一次一分鐘的球隊暫停,但不含延長比賽(規則註釋三)。
第三條球
3:1球必須是圓的,由皮革或合成材料製成,其表面不得光滑(17:3)。
3:2比賽用球之規格(圓周及重量),依不同組別的使用標準如下:
社會男子組和青年男子組(16歲以上)的用球,圓周為58~60公分,重量為425~475公克(IHF3號球)。
社會女子組、青年女子組(14歲以上)、青少年男子組(12~16歲)的用球,圓周為54~56公分,重量為325~375
公克(IHF2號球)。
少年男子組(8~12歲)、少年女子組(8~14歲)的用球,圓周為50~52公分,重量為290~330公克(IHF1
號球)。
原註:國際性各項錦標賽用球,應使用國際手球總會審定合格的品牌。
(見國際手球總會章程,關於球的規定)。
迷你組手球的規格,不列入一般手球規則裡。
附註:國內比賽使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檢驗合格的標準用球。
組別
比賽用球
附註
男
女
大專組
3號
2號
3號球:圓周為58~60公分,重量為
425~475公克
高中組
3號
2號
2號球:圓周為54~56公分,重量為
325~375公克
國中組
2號
2號
圓周為54~56公分,重量為325~375
公克
國小組
1號
1號
圓周為50~52公分,重量為290~330
公克
迷你組
0號
0號
圓周為48公分,重量不得少於290公克
3:3每場比賽至少須準備兩個比賽用球,預備用球由紀錄台保管,隨時備用。
惟球必須符合規則
3:1~2之要求。
3:4預備用球使用時機由裁判員決定,以減少比賽中斷或避免時間暫停,使球賽順暢進行。
第四條
球隊、替補、裝備及球員受傷
球隊
4:1每隊由14名球員組成。
每隊上場比賽的球員最多7名,其餘球員為替補員,任何時間守門員在更換球衣後得替補為普通球員,普通球員在更換球衣後亦得替補為守門員(見
4:4、4:7)。
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須有5名球員上場。
比賽進行中包括延長比賽在內,每隊球員人數可以隨時增補到14名。
(I.H.F和洲際比賽,依據其相關規定加以規範)。
比賽開始後,球員人數少於5名時比賽仍可繼續進行。
但裁判員可判斷是否需要繼續或結束比賽(17:12)。
附註:國內正式比賽球員的報名人數為每隊16名。
4:2球隊職員在比賽期間最多准許四名進入球員席。
這些球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改,其中指定一名為球隊負責人,僅球隊負責人允許與紀錄員、計時員交涉,必要時與裁判員交涉有關比賽事宜。
(參閱規則註釋三球隊暫停)。
球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准進入場內,違反規定者,應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見8:7、16:1b、16:3d、16:6c),並由對隊擲自由球恢復比賽(13:1a~b、參見規則註釋七)。
球隊負責人必須確保比賽開始時,最多有4名登記的球隊職員及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進入球員席(見4:3)。
違反規定者,球隊負責人應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累進罰則判罰之(16:1b、16:3d、16:6c)。
4:3比賽開始時在場且登記在比賽記錄表內的球員和球隊職員才有資格參加比賽。
比賽開始以後到場的球員和球隊職員,必須經紀錄員或計時員的同意,且須登記在紀錄表內才有資格參加比賽。
凡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得隨時由己方替補線進場比賽(見4:4、4:6)。
球隊負責人必須確保唯有資格球員始可進場比賽。
違反時,球隊負責人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13:1a-b、16:1c、16:3d、16:6a;見規則註釋九)。
附註:(1)球員資格的申訴須在比賽前登錄名單同時向大會競賽組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2)冒名頂替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經察覺後取消全隊參加比賽的資格。
球員替補
4:4只要被替補球員退場後,替補球員得隨時且反覆地進場比賽(見2:5),不須向記錄員或計時員報告(4:5)。
替補時的相關球員必須在己方替補線內進場或退場(4:5),守門員替補時亦同(見4:7、14:10)。
替補規則在暫停期間同樣適用(球隊暫停時除外)。
原註:替補線的目的概念是要確保比賽公平和合法的替補,並不是有意造成其他情況的處罰。
如球員無意中且未取得利益而踏越邊線或端線時不須判罰(例如:越過替補線外的附近向球員席取用水或毛巾,或是因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被罰退場時,越過15公分線外附近的邊線到球員席)。
但有關策略性及非法性使用球場以外地區的情形,規則7:10另有規範。
4:5替補犯規時必須判罰犯規球員退場2分鐘,如同隊2名以上的球員同時替補犯規時,只判罰首先犯規的球員。
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重新開始(13:1a~b、見規則註釋九)。
4:6非屬替補而額外球員進場或場外球員從球員區違規妨礙比賽時,必須判罰犯規球員退場2分鐘,該隊在2分鐘內應減少1名場內球員(事實上額外球員本來就應該離場)。
退場球員在退場時間內進場時,應重新加罰退場2分鐘,該隊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退場的重疊時間,應減少1名場內球員。
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重新開始(13:1a~b、見規則註釋九)。
裝備
4:7同隊的普通球員必須穿著相同的球衣,兩隊的球衣顏色應有明顯的區別。
守門員的球衣顏色必須與兩隊普通球員的球衣和對隊守門員的球衣有明顯的區別(17:3)。
4:8球員必須佩帶號碼,背後號碼至少高20公分,胸前至少高10公分。
號碼自1號至20號編排為原則。
身兼普通球員與守門員身份的球員,必須穿著相同號碼的球衣。
號碼的顏色必須與球衣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4:9球員須穿用運動球鞋(附註:禁止穿有顆粒鞋底的運動鞋)。
禁止佩帶可能危害球員的物品,包括頭部保護物、面罩、手鐲、手錶、戒指、項鍊、耳環、無架或無繫帶的眼鏡,及其他使球員發生危險的物品等(17:3),允許球員使用伸縮性質料的頭帶。
球員使用上列禁用物品時,必須予以除去,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只要使用平坦的戒指、小耳環及顯眼的穿洞飾品,能夠安全的被固定下來,而不會危害到球員時,可以允許使用。
允許球員使用柔軟有伸縮性資料的頭帶、頭部包巾及隊長臂章。
球員受傷
4:10如有球員受傷流血或球員身上、球衣上有血跡時,必須立即和自動從替補區離開球場,實施止血、包紮及清除血跡,否則不得進場參加比賽。
違反規定的球員,裁判可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8:7、16:1b、16:3d)。
4:11球員受傷時,裁判員應出示裁判手勢(手勢15及手勢16),暫停後允許進場,只允許2位有資格參加比賽者(球員或職員)(見
4:3)進入場內照料己隊受傷球員。
已有2名進入球場後,再有額外人員進入球場時,應以非法進場判罰,球員依規則4:6和16:3a處理,球隊職員依規則4:2、16:1c、16:3d、16:6c處理。
依規則4:11第一段的規定被允許進入球場的人員,不去協助受傷球員處理,卻隊球員做技術指導、質問對方球員或裁判員等等,應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16:1c、16:3c~d、16:6a)。
第五條
守門員
守門員的合法動作:
5:1在球門區域內防守時得用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球;
5:2在球門區域內可持球自由移動,不受普通球員規則規定之限制(7:2~4、7:7),但守門員擲守門員球時不得延遲擲球(6:4~5、12:2、15:3b);
5:3未持球時得離開球門區域活動,在出球門區域後須遵守普通球員的規則。
守門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球門區域線外的地面時,則視同離開球門區域論;
5:4在球門區域內防守而未能完全控球時,得於離開球門區域再度取球。
守門員的犯規動作:
5:5防守時向對方球員施以危險性的動作者(8:3、8:5、8:5原註、13:1b);
5:6守門員將已經控制好的球帶出球門區域外;當裁判員鳴笛重新擲守門員球後犯規時,應判由對隊擲罰自由球(16:1、13:1a、15:7第三段);其他情形則應重新擲守門員球(15:7第二段)。
當守門員拿著球越過球門區後,在球門區外失去控球時,依規則15:7得利條款的運用,可不必追究,讓比賽繼續進行。
5:7在球門區域內觸及球門區域外地面上停止或滾動的球(6:1、13:1a);
5:8將在球門區域外地面上停止或滾動的球帶回球門區域內(6:1、13:1a);
5:9在球門區域外持球再度進入球門區域內(6:1、13:1a);
5:10用腳或膝以下的部位觸及正向球門區域外滾動的球(13:1a);
5:11對方擲罰7公尺球時,擲球離手前守門員越過守門員限制線(4公尺線)或其延長線的任一邊者(14:9)。
原註:只要守門員的一腳踏在守門員限制線(4公尺線)上或線的後方,得允許另一腳或身體的任何部分在空中超越該限制線。
第六條
球門區域
6:1
球門區域只限守門員能進入區內(但參閱6:3)。
球門區域包括球門區域線在內,普通球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時以越區論。
6:2普通球員越區按下列判罰:
(a)持球隊球員持球越區或未持球越區而取得利益時,判擲守門員球(12:1);
(b)守隊普通球員越區取得利益但未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判罰自由球(13:1b)、參閱註釋5:1;
(c)守隊普通球員越區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判罰7公尺球(14:1a)。
6:3下列情形普通球員越區而不必判罰:
(a)球離手後越區而對於對方無任何不利影響者;
(b)未持球時越區而未取得利益者。
附註:(1)攻隊和守隊雙方向球門區域上空跳躍時,在攻隊球未離手前守隊先落地者,判越區防守(見6:2c)。
(2)攻隊射門後進入球門區域內而球彈回球門區域外時,如不影響守門員的行動者,同隊球員得繼續控制球或射門。
6:4守門員在球門區內用手控制球時,視為比賽中斷(12:1),守門員應擲守門員球回場內繼續比賽(12:2)。
6:5球在球門區域內滾動時視為比賽進行中,該球屬於守隊控球的狀態,只有守門員可以觸球。
守門員得將球檢起,(此時視為比賽中斷),並依規則6:4及12:1~2使比賽繼續進行(參見6:7b)。
若球在球門區內滾動中,守門員的隊友觸球時,應判對隊擲自由球(13:1a)(參見14:1及規則註釋6c),若對隊球員觸球時以擲守門員球繼續比賽(12:1(3))。
若球在球門區內靜止時視為比賽中斷(12:1(2)),該球屬於守隊控球的狀態,只有守門員可以觸球。
守門員必須將球檢起,並依規則6:4及12:2使比賽繼續進行(參見6:7b)。
若任何一隊的其他球員觸球時,以擲守門員球繼續比賽(12:1第二段、13:3)。
球在球門區上空時允許球員觸球。
6:6守隊球員因防守觸球後,球被守門員接取或停留在球門區域內時,比賽應繼續進行(依據
6:4~5擲守門員球)。
6:7使球進入己方球門區域內時,裁判員應判罰如下:
(a)球進入球門者,判對隊得分;
(b)球停留在球門區域內或被守門員觸及而未進入球門者,判罰擲自由球(13:1a~b);
(c)球越出端線者,判罰擲界外球(11:1);
(d)球未被守門員觸及而橫越球門區域進入場內者,比賽繼續進行。
6:8球由球門區域返回場內時,比賽應繼續進行。
第七條
對球的動作,消極性比賽
對球的動作
允許的合法動作:
7:1可用手(握拳或開掌)、臂、頭、軀幹、大腿及膝蓋等部位擲球、接球、擋球、推球或擊球;
7:2手持球時間最多為3秒鐘,甚至持球觸地時亦同(13:1a);
7:3手持球時最多得移動3步(13:1a)。
一步的計數方法如下:
(a)兩腳站立接球時,當一腳離地而再著地或以一腳向任何方向移動時為一步;
(b)單腳站立接球而另一腳著地時為一步;
(c)跳躍接球後以一腳著地,然後以同一腳再墊步或以另一腳跨步時為一步;
(d)跳躍接球以兩腳同時著地,任何一腳離地而再著地,或以一腳向任何方向移動時為一步。
原註:當球員持球跌倒地上,滑動後站起來繼續控球的動作,視為合乎規則的規定。
當球員俯衝撲球時,
控球後站起來繼續對球的動作,也同樣適用。
7:4在站立或跑動中對球的動作:
(a)將球向地面拍彈一次後,可用單手或雙手再度接住球。
(b)可用單手反覆向地上拍球(運球),然後用單手或雙手再度接球或取球。
(c)可用單手反覆使球在地上滾動,然後用單手或雙手再度接球或取球。
單手或雙手接球後,最多在3步或3秒鐘之內球必須離手(13:1a)。
球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觸球而使球掉落地面時,視為拍球或運球開始。
當球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後,該球員得重新拍球、運球或再度接球(見14:6)。
7:5球得不離手而由一手移到另一手。
7:6得以跪、坐或躺在地上處理球,這意謂著當符合規則15:1的需求時,允許以此姿態擲球(如擲自由球),包含基準腳的一部份需固定接觸於地面。
不允許的犯規動作:
7:7球離手後未觸及地面、其他球員或球門以前再和球接觸者(13:1a),唯接球漏失而再接觸者不必判罰。
例如:指球員接球或擋球時未能完全控球的情況而言;
7:8用膝蓋以下的腳觸球者,但被對方擲擊時不在此限(13:1a~b)。
7:9球觸及場內的裁判員時,比賽應繼續進行。
7:10持球球員如為了避開防守球員而一腳或雙腳踏出球場外(雖然球仍在場內)時,裁判員應判罰給對隊擲自由球(13:1a)。
如有控球隊未持球球員站在球場外時,裁判原應指示該球員立即回到場內;該球員若不聽裁判勸告,或稍後有同隊球員反覆再犯時,裁判員不需給予任何的預先警告,直接判給對隊擲自由球;依據規則第8條和規則第16條;該球員不需受到罰則的處罰。
消極性比賽
7:11控球隊不得在沒有明顯的攻擊或射門意圖之下,繼續保持控球權,同樣地,任一球隊在執行開球、擲自由球、擲界外球或擲守門員球時,不得反覆延遲(見規則註釋四)這種情況視為消極性比賽,除非延遲的情況停止,否則應判給控球隊的對隊擲自由球(13:1a)。
由比賽中斷地點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7:12在認為可能發生消極性比賽傾向時,裁判員應顯示預先警告手勢(手勢17),提醒控球隊改變攻擊的方式,以免喪失控球權;如預先警告手勢顯示後,仍沒有改變攻擊方式或射門時,則判由對隊擲自由球(見規則註釋四)。
在某些明顯的消極性比賽,裁判員可直接判罰給對隊擲自由球而不必作出任何預先警告手勢,例如:球員故意迴避嘗試射門得分的機會等。
第八條
犯規與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允許的合法動作:
8:1(a)用單手手掌獲取對方球員手中的球
(b)以彎曲的手臂,接觸對方球員的身體,並配合對方的移位繼續跟隨接觸。
(c)為爭取有利的位置,得用軀幹阻擋對方球員。
原註:所謂阻擋意指阻止對方球員移動到空檔位置。
原則上,從開始阻擋、繼續阻擋到結束阻擋,都必須以被動性的方法面對對方球員(參閱8:2b)。
因阻擋所發生的身體正常接觸,通常不會導致個人的處罰(參見規則8:3a~d的判決準則)。
不允許的犯規動作:
8:2(a)用手奪取或擊落對方手中的球;
(b)用手、臂或腿阻礙對方球員,或用身體的任何部位移開或推開對方球員;包括對方球員在開始位置及移動中使用手肘的危險性動作。
(c)抓住對方球員(身體或服裝),即使對方球員仍能自由自在地繼續比賽。
(d)跑動或跳躍衝撞對方球員。
違反規則8:3~6的規定適用個人處罰的犯規
8:3犯規動作主要或完全針對對方球員身體為意圖時必須導致個人的處罰,這意指違犯時除了判罰擲自由球或7公尺球外,必須依累進罰則給予處罰,先從警告開始(16:1),然後退場2分鐘(16:3b)及取消資格(16:6d)。
根據以下判決準則的規定,對於更嚴厲的犯規應有3種層次的罰則:
‧犯規時直接判罰退場2分鐘(8:4)。
‧犯規時判罰取消資格(8:5)。
‧犯規時判罰取消資格並需提出書面報告(8:6)。
判決準則:
對於特殊情況的犯規須適用何種個人處罰的判決,可適用下列的判決準則;這些準則可結合適用於每ㄧ情況:
(a)犯規時球員的位置(正面的位置、側面或後面位置)。
(b)犯規動作所針對的身體部位(軀幹、射門手臂、腿部、頭部或咽喉或頸部)。
(c)犯規動作的動力(非法身體接觸的強度或對方球員的移動速度)。
(d)非法動作的影響:
‧身體和控球的撞擊力。
‧減少或妨礙移位能力。
‧妨礙比賽繼續。
對於比賽中特殊相關情形犯規的判決(如:射門動作、取得有利位置、快速移位的情形),亦同樣適用。
適用直接退場2分鐘的犯規
8:4對於某種犯規,不論球員是否先前程受警告的處罰,得直接判罰退場兩分鐘。
特別適用於犯規球員不顧對方球員危險的犯規(參閱規則8:5及8:6)。
依規則8:3的判決準則,合乎如此的犯規舉例如下:
(a)高度劇烈性的違反行為或對方球員快速移位時的犯規。
(b)長時間抱住對方球員或拉倒對方球員。
(c)針對頭部、咽喉或頸部的犯規。
(d)針對軀幹或擲球手臂猛力攻擊。
(e)企圖使對方球員失去身體控制(如:抓住跳耀騰空球員的腿或腳:參閱8:5a)
(f)快速的跑動或跳躍衝撞對方球員
適用判罰取消資格的犯規
8:5
球員危害對方身體健康的攻擊行為時,必須判罰取消資格(16:6a),特別是下列各項高度劇烈性的犯規行為或讓對方球員完全毫無防備保護自己身體健
康的犯規行為(參閱規則8:5原註)。
除了規則8:3和8:4所列舉的準則之外,下列的判決則同樣適用:
(a)當對方球員正在跑動、跳躍、或投擲動作時,使身體失控製。
(b)特別是針對對方球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侵略性的行為、尤其是臉部、咽喉、或頸部(劇烈性的身體接觸)。
(c)當判罰犯規時幹規球員以魯莽的態度示威者。
原註:當犯規發生在球員正在跳躍騰空中或跑動中,而未能保護自己的情況下,即使小小的身體撞擊動作也可能引起危險,並帶來嚴重的傷害。
這種不是很劇烈的身體接觸而傷害對方球員的犯規動作,卻是判罰是否取消資格的依據。
守門員離開球門區,為了獲取對方球員的傳球而施以類似行為者,同樣適用這項規則;於此,守門員必須負完全責任,確保不會引起傷害對方球員的身體健康。
若守門員違反下列情形必須判罰取消資格:
(a)為了獲取球,而在移位中和對方球員發生相撞。
(b)未能完全伸手觸球或控制球,卻和對方球員發生相撞。
裁判員深信其中的一種情況,如守門員沒有非法的動作,對方球員必能取得球,因此應判罰對隊擲7公尺球。
特別粗暴、特別危險、預謀或惡意的行為應判罰取消資格(必須提出書面報告)
8:6若裁判員發現特別粗暴的、特別危險的、預謀或惡意的動作時,必須於比賽結束後提出書面報告,讓相關負責部門裁決是否需要近一步予以處罰。
除了規則8:5所列舉之外、下列象徵和特性可作為判決準則
:
(a)特別粗暴的或特別危險的動作。
(b)任何與比賽不相關的預謀或惡意的動作。
原註:當比賽到最後一分鐘,球員使用如規則8:5或8:6所述的犯規方法,意圖阻礙對方射門得分的機會,此種行為應視為規則8:10”極度嚴厲的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並應依此罰則判罰。
違犯規則8:7~10適用個人處罰的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任何口頭和非口頭言辭未遵照良好運動家的風度者,視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球員或球隊職員無論在場內或場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同樣適用。
對於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及極度地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之判罰,其差異在於4種層次的動作行為:
‧適用判罰累進罰則的動作(8:7)。
‧適用判罰直接退場2分鐘的動作(8:8)。
‧適用判罰取消資格的動作(8:9)。
‧適用判罰取消資格並提出書面報告的動作(8:10)。
適用累進罰則的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7
下列a~f所述的動作乃是判罰累進法則的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事例,每一犯規的判罰先從警告開始。
(a)抗議裁判員的判決,或用口頭及非口頭言辭的舉動企圖裁判員做出更明確的判決。
(b)用言語或手再三地侵襲對方球員或同隊隊友,獲大聲喊叫致使對方球員分賽注意力。
(c)未保持3公尺距離或用其他方法使對方球員延遲執行擲球。
(d)由於戲劇性的動作,企圖誤導裁判員專注對方球員,或誇大對動作的影響,已引發殘判員鳴笛暫停或對對方球員做不當的判決。
(e)主動使用繳或小腿封阻射門或傳球;單純的反射性動作,如:併攏靠腿封阻球時則不必判罰(參閱規則7:8)
(f)因戰術上的原因而反覆進入球門區者。
適用直接退場2分鐘的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8某些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其性質是為較嚴厲的,無論球員或球對職員先前是否遭受警告,應直接判罰退場2分鐘。
包括:
(a)用強烈的姿態或挑釁的行為大聲抗議者。
(b)裁判員判罰對隊擲自由球時,持球球員未立刻將球放下或放在地上給對方球員者。
(c)球進入替補球員區時接近而加以阻礙者。
適用取消資格的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8:9
某種型態的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形為,必須判罰取消資格。
以下是典型的事例:
(a)裁判員判決後,球員以示威的態度將球擲開或擊開者。
(b)罰七公尺球時,守門員明顯的無防守意念者。
(c)比賽中斷時故意用求職及對方球員者;若從近距離用大力擲擊對方球員依據規則8:6是為特別粗暴的行為處理。
(d)罰七公尺球時,若守門員的頭部沒有移到射門方向,而擊中守門員頭部者。
(e)判罰擲自由球時。
若防守者頭部沒有移到擲球方向,而擊中防守球員頭部者。
(f)被犯規後的報復動作者。
原註:判罰7公尺球或擲自由球時,擲球者負有不得危害守門員或防守球員的責任。
適用取消資格的極度嚴厲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必須附書面報告)
8:10若裁判員確認為極度嚴厲的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時,必須於比賽結束後提出書面報告,讓相關負責部門裁決是否需要採取進步的措施。
以下為經典的事例:
(a)直接侮辱或威脅他人的行為者,如: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技術委員、球隊職員、球員、觀眾等:這種行為以口頭或非口頭言辭的形式呈現(如臉部表情、手勢姿態、肢體語言或身體接觸等)。
(b)(1)比賽進行中球隊職員在比賽場內或從替補球員干擾比賽者;或(2)球員非法進入場內或替補球員區進入場內(規則4:6)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者。
(c)當比賽到最後一
分鐘球不在進行中,球員或球對職員為了阻礙對方球員射門得分或獲得顯然得分的機會,而妨礙或延遲對方球員執行擲球;這被視為急度嚴厲的運動精神的行為,並適用於任何型態的犯規妨礙(如僅用少許的身體動作、阻止傳球、妨礙接球、不放開球等)。
(d)當比賽到最後一分鐘球在比賽進行中,對方球員為了阻礙控球射門得分或獲得顯然得分得機會,使用如規則8:5或8:6所述的犯規動作;依據規則8:5或8:6之規定,不只應判罰取消資格,並必須於賽後提出書面報告。
第九條得分
9:1合法的射門,其球體的全部穿越球門底線的立體面(如圖4),且擲球球員、其同隊球員及球隊職員於射門前或射門時都沒有犯規者為得分,端線裁判於確認得分時鳴笛二短聲,並出示得分手勢12。
防守球員雖犯規而球進入球門者仍算得分。
如球體的全部越過球門底線之前,裁判員或計時員已中斷比賽,則不應判得分。
如球員將球擲進己方球門時算對隊得分,守門員正在擲守門員球時為例外(12:2第二段)。
原註:裁判員確信在正常情形下應得分的球,被比賽不應有的物體或人員(觀眾等)所阻礙時,應宣判得分。
9:2如裁判員已宣判得分,且又重新鳴笛指示開球,則不得更改得分的判決。
比賽時間終了之笛聲,如發生在得分後未重新開球前,則裁判員應明確表示得分有效(不再開球)。
原註:裁判員判定得分,立即在計分牌上顯示。
9:3比賽結果以得分較多的隊為勝。
兩隊得分相等或均未得分時,比賽成為和局(見2:2)。
圖4得分與未得分之圖示
第十條開球
10:1比賽開始由擲錢幣獲勝隊選擇開球時,對方有權選邊。
如擲錢幣獲勝隊選邊,則由對方開球。
下半場比賽須交換場地,下半時比賽開始,由上半時開球的對隊開球。
延長比賽時重新擲錢幣決定開球或選邊。
規則10:1之規定,亦適用於延長賽。
10:2得分後由失分的隊開球繼續比賽(見9:2第二段)。
10:3開球在球場正中央向任何方向行之(容忍左右各1.5公尺範圍內),裁判員鳴笛後3秒鐘內必須擲球完成(13:1a、15:7第三段)。
開球者擲球離手前(13:1a、15:7第三段、亦見規則註釋7)必須有一腳踩在中線上,另一腳可踩在線上或線後(15:6)。
開球隊球員在裁判員鳴笛前不得越過中線(15:6)。
10:4上、下半時(含延長賽)比賽開始執行開球時,所有的球員均應位於己方半場內。
得分後的開球,對方球員可停留在球場的兩邊半場。
對隊球員在擲球離手前須離開擲球球員至少3公尺(15:4、15:9、規則註釋8:7c)。
第十一條 擲界外球
11:1
整個球體越過邊線,或守隊的普通球員最後觸球而球越過己方端線時應擲界外球。
當球處及球場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設備時亦需擲界外球。
11:2擲界外球由球出界前或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設備前,最後觸球球員的對隊擲球,不須裁判員鳴笛(見15:3b)。
11:3擲界外球在球越過邊線的地點執行,如果球越過端線,則在靠近球出界一邊的邊線和端線的交叉點擲球。
當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設備時,從觸及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設備位置最靠近的邊線上擲球。
11:4擲界外球的球員在擲球離手前(15:6、15:7第二段、三段、13:1a)必須有一腳踏在邊線上(15:6),另一腳的位置則不限制。
11:5擲界外球時對隊球員必須離開擲球球員至少3公尺。
(15:4、15:9、規則註釋8:7c)
如防守球員沿自己球門區域線外站立,雖距離擲球球員不足3公尺時亦視為合法。
第十二條 擲守門員球
12:1
下列情形應擲守門員球:
(1)對方球員違反規則6:2a進入球門區內時;
(2)守門員在球門區域內已經控制到球或球在球門區內靜止時(6:4~5);
(3)球在球門區內靜止或滾動時被對方球員觸球時(6:5第一段);
(4)球由端線出界,其最後觸球者為守門員或攻隊球員時。
所有這些情形意謂著球是在比賽中斷中,如獲得守門員球且在完成擲球前,球員犯規時應重擲守門員球恢復比賽(13:3)。
12:2擲守門員球由守門員在球門區域內將球擲出球門區線外,不須裁判員鳴笛(見15:5b)。
守門員球由守門員擲球越過球門區線時視為擲球完成。
對隊的球員可停留於球門區線外,唯球未越過球門區線之前不得觸球(15:4、15:9、規則註釋5:2b)。
第十三條 擲自由球
判罰擲自由球時機
13:1原則上,在下列情形裁判員中斷比賽,由對隊球員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a)持球隊球員犯規時,必須喪失控球權(見4:2~3、4:5~6、5:6~10、6:5、6:7b、7:2~4、7:7~8、7:10~11、8:8、10:3、11:4、13:7、14:4~7、15:7第三段、15:8)。
(b)防守隊球員犯規致使持球隊喪失控球權時(見4:2~3、4:5~6、5:5、6:2b、6:7b、7:8、8:8)。
13:2裁判員不要過早判罰擲自由球而中斷比賽,應讓比賽繼續進行。
其意指依規則13:1a,攻隊犯規瞬間守隊獲得控球時,裁判員不須判罰對隊擲自由球。
同樣,依規則13:1b,守隊犯規而攻隊明顯的失去控球權或不能繼續進攻時,裁判員才鳴笛判罰。
因個人違反規則必須判罰,如對犯規球隊的對隊不利者,裁判應立即鳴笛,否則,應延遲判罰中斷比賽。
規則13:2不適用於規則4:2~3或4:5~6,因計時員鳴笛時,裁判必須立即中斷比賽。
13:3依規則13:1a~b,犯規發生在比賽中斷時,由原來中斷後的適當方法,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13:4比賽中斷(如球在比賽進行中)而又沒有球隊發生犯規時,裁判員應以下列之擲球方式重新恢復比賽:
(a)比賽中斷時,由持有球的球隊擲自由球。
(b)球不在任何一隊手中時,由最後擁有球的球隊擲自由球。
13:5裁判員鳴笛判罰控球隊的對隊擲自由球時,持球球員必須立刻迅速將球放在地上(8:8b)。
擲自由球的方法
13:6原則上,擲自由球在發生犯規的地點行之,不須裁判員鳴笛(見15:5b)。
下列是一些例外情形:
依規則13:4a~b敘述的情況,原則上在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經裁判鳴笛後擲自由球。
由於裁判或技術委員(國際手球總會、洲際聯盟、全國協會)對防守隊的球員或球隊職員的犯規,處以口頭警告或個人處罰而使比賽中斷時,應由中斷時球的地點或對攻隊較有利的位置,經裁判員鳴笛後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計時員因球員違反規則4:2~3或4:5~6而鳴笛而中斷比賽時,裁判員可依上述規定判罰之。
依規則7:11,球隊被判罰消極性比賽時,應在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擲自由球。
即使基本原則和秩序如上所述,而擲自由球時絕對不可於擲球隊自己的球門區內或對隊的自由擲球線內行之。
無論如何,擲自由球的位置在前述的兩區域內時,應移到該區域外側的最近地點行之。
原註:擲自由球的位置靠近防守隊的自由擲球線時,應在犯規的正確地點擲球;如離防守隊的自由擲球線較遠時,可允許離正確地點較遠的距離擲球。
原則上,在擲球隊球門區域附近擲自由球時,其距離得放寬為3公尺。
違反規則13:5,依據規則註釋5:3a判罰擲自由球時,執行發球地點必須正確,不適用上述放寬限度。
13:7擲自由球時擲球隊球員,不得觸及或越過對方的自由擲球線。
參閱規則2:5的特殊限制。
擲自由球時擲球隊球員,進入對方的自由擲球線內,而可能影響比賽進行者,裁判員必須予以糾正(15:3、15:6)。
經糾正後的自由球,須鳴笛後擲球(15:5b)。
擲自由球時(擲球球員球離手前)擲球隊球員進入對方的自由擲球線內或不是經裁判員糾正鳴笛前的擲球同樣適用(15:7第二段)。
擲球隊球員擲自由球時,經裁判員糾正鳴笛後,擲球球員離手前,攻隊球員觸及或越過對方的自由擲球線,必須判給防守隊擲自由球(15:7第三段、13:1a)。
13:8擲自由球時對隊球員必須離開擲球員至少3公尺,但在自由擲球線擲自由球時,守隊球員得沿其球門區域線外站立。
違犯對方球員擲自由球時依據規則15:9及規則註釋8:7c判罰。
第十四條 罰七公尺球
判罰七公尺球時機
14:1下列情形應判罰7公尺球:
(a)在球場的任何區域,對隊顯然有得分機會而受到球員或隊職員加以犯規阻礙者;
(b)不當的笛聲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
(c)未經允許的人員進入場地而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時:例如:觀眾進入場內或吹哨聲阻礙球員(9:1原註除外)。
依此類推,如:突然的電力不足而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時,本規則同樣適用。
顯然得分機會之定義詳見規則註釋6。
14:2因守隊犯規(14:1a)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如攻隊仍能充分控制身體和球而未得分時,不必判罰7公尺球。
裁判員應延遲決定判罰7公尺時機,如攻隊球員受到守隊球員犯規仍能射門得分時,不予判罰7公尺球。
反之,如因守隊犯規而使攻隊無法充分控制身體和球,破壞了顯然得分機會時,應判罰7公尺球。
14:3判罰七公尺球時,唯有實質上的拖延,裁判員使得鳴笛暫停。
例如:守門員或擲球球員的替補,暫停的時機應依據規則註釋2的原則與標準執行。
罰7公尺球的方法
14:4罰7公尺球時,必須在場內裁判員鳴笛後3秒鐘內向球門直接射門(15:7第三段、13:1a)。
14:5罰7公尺球時,擲球球員應站在離7公尺罰球線後方大約1公尺的範圍內(15:1、15:6),經裁判鳴笛後,在球離手前,不得觸及或越過七公尺罰球線(15:7第三段、13:1a)。
14:6罰7公尺球時,球未觸及守門員或球門以前,擲球球員或攻隊球員均不得觸球(15:7第三段、13:1a)。
14:7罰7公尺球時,攻隊球員在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必須退出自由擲球線外(15:3、15:6),否則由守隊擲自由球(15:7第三段、13:1a)。
14:8罰7公尺球時,所有守隊球員在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必須退出自由擲球線外,並離開7公尺線至少3公尺,否則射門未得分時,應重罰7公尺球,但沒有個人處罰。
14:9罰7公尺球時,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守門員越過守門員限制線(4公尺線)(1:7、5:11)而未得分時,應重罰7公尺球,守門員不受個人處罰。
14:10罰7公尺球,持球球員已持球位於正確位置準備擲球時,守門員不得替補。
若守門員仍試圖替補時,應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8:4、16:1b、16:3d)。
第十五條 各種擲球總則
(開球、擲界外球、擲守門員球、擲自由球及罰7公尺球)
擲球球員
15:1執行各種擲球前,擲球球員應位於各種擲球所規定的正確位置,球應在擲球球員手中(15:6)。
除擲守門員球外,擲球球員在球離手前,基準腳的一部分須固定接觸於地面,另一腳則可任意移動(見7:6)。
擲球球員在球離手前應位於正確的位置(15:7第二、第三段)。
15:2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即視為擲球完畢(見12:2)。
擲球球員在球未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之前不得再行處球(15:7、15:8)。
亦可參閱規則14:6進一步限制的情形。
所有各種擲球均得直接射門得分,擲守門員球擲回“自己球門”者除外(如:使球溜進自己球門)。
擲球球員的隊友
15:3擲球球員的隊友應位於各種擲球所規定的位置(15:6)。
所有球員在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均應位於正確位置,規則10:3第二段除外。
執行各種擲球時比須確實擲球離手,不得與同隊球員共同持球或遞球(15:7第二、第三段)。
防守隊員
15:4防守球員應位於各種擲球所規定的位置,在擲球球員擲球離手前應位於正確位置(15:9)。
開球、擲界外球或擲自由球時,守隊位置錯誤,而對於攻隊擲球並未立即遭受不利者,裁判員不須糾正,否則應糾正其錯誤位置。
鳴笛比賽重新開始
15:5下列情形裁判員必須鳴笛比賽重新開始:
(a)開球(10:3)或罰7公尺球(14:4);
(b)擲界外球、擲守門員球或擲自由球遇下列情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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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手球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手球是1898 年由丹麥人Holger Nielson 所創。標準的手球比賽由兩隊各派七名參與,包括六名普通球員及一名守門員,在長40 公尺,寬20 公尺的球場上互相對抗、進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