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近期重要實務見解速覽(一) - 保成學儒法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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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近期重要實務見解速覽 (一)
◎伊谷
壹、105年台上字第61號判決
※105年台上字第61號判決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之證據適格,以具備任意性為必要;必具任意性之供述證據,始有進一步檢視傳聞證據是否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