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近期重要實務見解速覽(一) - 保成學儒法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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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 近期重要實務見解速覽 (一) ◎伊谷 壹、105年台上字第61號判決 ※105年台上字第61號判決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之證據適格,以具備任意性為必要;必具任意性之供述證據,始有進一步檢視傳聞證據是否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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