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拾肆、重大罰則就違反法令之行為,證交法分別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之規定: 一、刑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一)證交法第171 ... 列印時間:110/07/1313:27 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與大股東應行注意之證券市場規範事項 DirectionsConcerningSecuritiesMarketRegulatoryMattersforTWSEListedCompani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證券交易法( 民國99 年06 月02 日 非現行法規 )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 2第一百七十八條(罰則)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 ...
- 3證券交易法第150、151、155、171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 ...
- 4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拾肆、重大罰則就違反法令之行為,證交法分別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之規定: 一、刑事責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一)證交法第171 ...
- 5證券交易法§178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相關法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