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第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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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講習當日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公告,取消當次上課,講習日期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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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受講習人講習當日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者,當日講習時數不予計算,視為未完成講習,須重新參加6小時講習: (一)應依照講習座位編號入座。

(二)每堂課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前往講習場所報到,遲到逾10分鐘者,不予受理報到。

(三)禁止在本局及講習場所吸菸、隨地丟菸蒂及吐檳榔汁(渣)並維持環境整潔,如有違反之情事經勸導未改善者。

(四)不得從事任何違法行為。

(五)課程進行中禁止睡覺或喧嘩、咆哮、手機未設定靜音等與講習無關或影響他人之行為,如經勸導未改善或情節嚴重者。

(六)禁止家屬或友人在場陪同。

三、應受講習人若因下列事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至講習結束3個工作天,由本人或一等親家屬(如:本人配偶、父母親、子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延期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延期講習,不得以口頭方式請假,請假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一)病假:應檢具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以下之證明文件 1.檢具講習當日之診斷證明書。

2.重大傷病、急診、住院者,應有區域級以上醫療院所開立證明文件,及註明療(休)養期限(含講習日)。

(二)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應檢具訃聞。

(三)事假: 1.入伍服役者:應檢具入伍證明。

2.入獄服刑者:應檢具在監證明。

3.工作事由:應檢具公司相關證明文件。

4.出國:應檢具機票、護照影本。

(四)如有其他正當理由請假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逾期視同未完成講習。

(五)工作或戶籍設於本市以外之應受講習人,可向本局申請至外縣市代訓,惟應填妥延期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資料傳真或郵寄至本局申請。

四、講習當日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停止上班上課」公告,取消當次上課,講習日期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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