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學(英語:Jurisprudence)從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 prudentia演變而來,原意是法律的研究、知識或學問,其中juris是jus的所有格,意思是法律的;prudentia是慎重,亦即 ... 法學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法學(jurisprudence,legaltheory),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1],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本質與規律。

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2]。

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弗里德里希·馮·洛格(英語:FriedrichvonLogau)、朱利葉斯·馮·基爾希曼(英語:JuliusvonKirchmann),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

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3]」。

「法學」一詞最早見之於南齊孔稚珪《請置律學助教表》「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

不過,其含義不同於近代之「法學」[4]。

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

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

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道德,最後才有法律,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5]。

目次 1字源 2法的概念 3憲法與國家 4經濟法與國家 5犯罪與刑罰 6法學與其他領域 7法學分類 8法律教育 8.1法學教育 8.2法律職業培訓 9各地法律教育 9.1中國大陸 9.2臺灣 9.3香港 9.4澳門 9.5美國 10參考文獻 10.1引用 10.2來源 11參見 12外部連結 字源[編輯] 法學(英語:Jurisprudence)從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演變而來,原意是法律的研究、知識或學問,其中juris是jus的所有格,意思是法律的;prudentia是慎重,亦即考慮周到、先見、細心,特別是在實際行事中運用高明判斷之意。

在美國語境中,法學通常指稱法律哲學,主要有四大研究面向,首要是尋求分析、解釋、釐清與批判法律本體,第二種在於比較法律以及其他種學問如文學、經濟、宗教、社會科學的內容,第三為解析法律特定主題的歷史、道德或文化背景,最後則是專注於回答「法律為何?」、「法官如何公正判決?」等抽象問題[6]。

在中國從西周開始,就有完整行政制度,而周禮一書,可謂集公法與私法之大成,也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總匯[7],而且學術上百家爭鳴,思想自由發達,從管仲開始,包含商鞅、申不害、尹文、慎到、韓非等人,後人稱之為法家,多因重法而使得其國昌盛。

法學一詞,在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到唐代則是成熟時期,先後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及開元律等法典,而《四庫提要》對《唐律疏議》的說明提到:「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得古今之平[8]。

」可以說是中華傳統中對於法律研究的清楚標準,也就是法古字「灋」在《說文》中的解釋:「刑也。

平之如水,故從水。

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故從廌從去。

」 法的概念[編輯] 人的行為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而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法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

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項特性的法則,外在關心取向、外在判斷方式、外在目的主體以及外在效力來源[9]。

也就是說,法律關心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內心的意圖,只要行為符合法律條文就屬於合法行為,而法律領域中有相對權利義務的主體,並且有立法者與仲裁者。

德國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具有三大價值:公共利益、法明確性以及正義,然而因為人的不完美這三大價值並不總是和諧共存於每部法律之中[10]。

從道德、習俗、法律、國家、科學、藝術和宗教這些文化內容中,依照不同的學派曾有三大體系來討論法律的目的,造就法治國家、文化國家、以及威權國家等不同型態的法律內容。

首先是十八世紀末,康德、席勒、洪博特等人認為自由的倫理人格是最高的價值,而藝術和科學只是人格教養的工具,法律和國家只是它的保護機制,於是法律僅僅具有個人主義倫理的從屬價值,而沒有自身的價值,這就是法治國家中普遍認為法律只是理性目的的技術性規範。

在威權國家中,多以為民族國家、權力及其成長是人世間最高的使命,國家賦予所有個人道德的內容,所有文化成果都是為國家服務,如黑格爾、海因里希·馮·特雷奇克(英語:HeinrichvonTreitschke)這些理論家都把國家視為一個整體,人類就是肢體,而肢體是為了整體而存在,法律具有超乎個人的自身價值。

最後是文化國家,如斐迪南·滕尼斯在《社會與社群》中描述,生命的最高使命不在於個人或集體的人格上,而在創造和遺留下來的成就以及成就的總和,也就是文化,而國家的最高使命也在於保護這些文化工作[11]。

憲法與國家[編輯] 《論法的精神》封面 法律的制訂不僅由有組織的族群或國家的成文法,也可以從沒有組織的社群中凝聚習慣而成,然而國家不僅是法律的主要來源,它同時也是法律的產物:國家的立憲及其在法理上的地位,是從憲法和相關法律演繹得到的。

也就是說,國家預設了憲法,而憲法又以國家為前提。

事實上,國家與憲法是一體兩面,就像有機物和它的組織很難彼此分離[12]。

立憲思想見於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的三權分立說,他主張如果國家不想由法治淪為專制,則國家的三種權力就不能完全落到同一個國家機關手中,也就是人民參與立法、行政必須合法、司法必須獨立。

因此立憲國家所奠立的自由,除了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的積極面外,還有國家保證不能觸犯個人自由的消極面[13]。

警察國家不知道國家權力的界限,他們不僅是要保護人民免於他人的侵犯,還要免於自身無知的危害,因而犧牲人民的自由以保障其福祉。

但當立憲國家默默地不再過問某些領域的事務時,便打破這種監護制度,這些領域是1789年的《人權宣言》後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白宣示不可侵犯的權利,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居住和通信隱私不受侵犯、信仰和文化自由、學術及理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出版自由、就業自由、遷徙自由等[14]。

形式上,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效力優於普通法律,其他一般法律均須根據憲法而制訂,不得與憲法抵觸,否則即失其效力[15]。

經濟法與國家[編輯] 古典資本主義社會中,經濟法的本質是為了確保市民對經濟活動有自由放任的權利,特別堅持所有權自由、契約自由與人格平等之法律基本原理,法律主要內容是要求國家權利給予人民最大的經濟活動自由,並藉由市場自動調節機制,即所謂「看不見的手」,用以形成整體市場合理的經濟秩序,因此國家對經濟活動的介入實際上是採消極的態度[16]。

從一次世界大戰開始,立法者不再只將經濟關係視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補償,而主要以經濟共同利益、生產及節約的觀念來規範管理,所以經濟法應運而生,這是傳統上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第三類法律領域[17],在中華民國境內以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為代表[18],當國家不再只維護純粹私法上的自由競爭,而是試圖以法律規範掌握社會學意義下的運作法則,轉而以「國家的手」來確保整體市場合理的經濟秩序與實現均衡的經濟循環。

犯罪與刑罰[編輯] 科刑流程圖 自有人類社會以來就存在著犯罪,剛開始還沒有法律觀念,對於犯罪行為時常訴諸武力以求自立救助,而形成「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復仇制度,此即刑罰的原始型態[19]。

在法治國家以及專制國家中,刑法仍多以權威思想為建構方向,以報復和威嚇主義為思路,使得罪行明確對應於應處之刑罰,同時演扮演著維護法律安定性的角色,以對抗統治者濫用權威。

隨著自由主義和國家主義的思想轉變成社會主義的人民國家時,社會保護與教育防範之刑法目的取代了上述傳統,即使是以社會教育保護刑法為訴求的刑事政策,也有司法信賴危機的疑慮。

而今日的爭論已不再是何者優先,而是刑事司法中之權利保障以及提高法官的裁量空間,以及在於舊式狹義的法治國家或福利文化國家間的抉擇[20]。

然而,刑罰的問題還涉及刑法本身的根源。

刑罰意味著故意對人施惡,任何人想使用刑罰就必須明白自己被託付更高層次的重任。

每個犯罪行為都是兩個因素下的產物:個人性格和環境狀況。

依據犯罪行為的主要動機可將犯罪行為人分成兩大類:機會犯人以及常習犯人。

機會犯人的行為是由外在刺激或誘因所引起的,不具長期犯罪的傾向;常習犯人則想要犯罪,或基於習慣、天性而具有犯罪的本性。

對於後者,經驗顯示很多都會辜負教育者的努力並再度犯罪,因此刑罰只能將他們除掉、永久或是長時間隔離,以確保社會安全。

對於機會犯人則應表達明確訓斥,用以警告他們。

因此,根據犯罪者分成三類,也可將刑罰目的分成三類:刑罰要警告時機犯罪者,要改善能改過的性格犯罪者,以及隔絕無可救藥的性格犯罪者。

相對於一般教育,青少年罪犯應該要以教養為主[21]。

法學與其他領域[編輯]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

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

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如同丹麥法學家阿爾夫·羅斯(英語:AlfRoss)所說:「正義...不能作為法治的量尺,或法律的終極標準,主張某法不正義只不過是一種有害的情緒性字眼[22]。

」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麼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

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麼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論。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只是某種法理學。

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

法學無法具備「客觀可驗證」的這項科學特質,法學研究或法律思考的結論,只能做到「互為主觀」[23]。

法學肯定法律對於社會的規範和調整。

除此之外,法學也與政治學有密切關連,法學研究法律為主要內容,而法律往往反映國家政治的措施。

政治的型態與體制,常以法律具體表現。

政治學以研究國家為主要對象,並認為國家是一個法人,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法學上認定自然人和法人有權利義務的概念完全相同。

因此,法學與政治學有不可分離、互為表裡的關係[24]。

法學分類[編輯] 更多資訊: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820 法學如何分類依各學者不同,有以研究範圍廣狹為區別標準,分為一般法學與特別法學兩種,一般法學研究關於法學的全體概念,例如法學緒論、法學通論、法學概要,特別法學研究關於特種法律現象的學問,例如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商法學、國際法學等。

也有以研究內容作為區分標準,分為法律哲學、法律史學與法律科學三種,法律哲學是研究法律的原理原則,探求法律的終極理想及其實用價值,各大學之法律科系,多設有法理學一科來探討法律哲學的範疇。

法律史學,又稱為法律沿革學,主要研究法律的變遷過程及未來趨勢,現在法律科系多有法學史、法律學史或法制史等類學科,變屬於法律史學範疇。

法律科學探討國家現行法律的共同原理原則,以及各種法律的概念、內容及適用範圍,其中又可分門別類研習,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與其他各種法律研究[25]。

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律哲學 法律邏輯學 法律社會學 立法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教育學 法律史學 法制史 法律思想史 法律解釋學 比較法學 外國法學 部門法學 憲法學 行政法學 民事法學 民法學 經濟法學 勞動法學 環境法學 婚姻法學 智慧財產權法學 金融法學 訴訟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行政訴訟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軍事審判法學 刑事法學 刑法學 軍刑法學 法醫學 刑罰學 司法鑑定學 刑事偵查學 監獄行刑法學 安全法學 跨國訴訟法學 國際法學 國際公法學 國際民事訴訟法學 涉外法律學 國際私法學 國際經濟法學 國際刑法學 國際環境法學 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學 國內法學 訴訟程式法學 邊緣學科 法律資訊學 法律經濟學 科技法學 警察法學 司法科學 刑事鑑識學 法醫學科 臨床法醫學 牙科法醫學 法醫生物學 法醫病理解剖學 法醫毒物學 法醫精神病學 偵查法學 鑑識法學 犯罪學 法律統計學 犯罪偵查學 證據學 刑事證據學 民事證據學 行政證據學 法律系統工程學 交叉學科 網路法學 新聞法學 交叉法學科專題 法律教育[編輯] 法律教育以傳授法律知識、法學知識體系和培養法律職業為目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徑。

現代法律教育一般分為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兩個基本部分。

法學教育[編輯] 法學教育之目的係在法學範疇上的知識培育,範圍包括各種法學理論及術科。

有些人將法學教育分為法學本科教育和法學研究生教育,前者係指法學方面的第一學歷(法學士和法律博士),後者則為供法學本科畢業後繼續進修的法學教育,如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

惟有些人則認為法律博士雖為法學方面的第一學歷,但卻是一個研究生學歷,因此認為分類應以基礎法學教育和進階法學教育為名。

法律職業培訓[編輯] 法律職業培訓分為兩大類: 資格前培訓,即向未取得法律業專業資格(如律師資格、檢察官資格等)的人,為取得法律頁專業資格而提供的教育,其目的是協助其取得資格及提供職業知識教育。

例如香港的法律專業證書、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和法律實踐課程等。

資格後培訓,即為已取得法律業專業資格者提供持續進修教育,其目的係為從業者不斷更新其專業知識。

例如香港的執業律師便須要按持續專業進修的要求定期進修。

各地法律教育[編輯] 中國大陸[編輯] 清朝滅亡後,在民國初年,各式大學紛紛建立起來,當中包括不少法學院。

其中,國立的法學院仍以前身為京師大學堂法律學門的北京大學法律系最為著名,而私立的法學院則以東吳大學法學院和朝陽大學朝陽大學法學院最為著名,有「南東吳、北朝陽」之美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的教育界經歷多種變遷,法學院以「五院四系」最為著名,分別為: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律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武漢大學法律系、吉林大學法律系。

然而,現時「五院」均已成為政法大學,「四系」亦已成為法學院。

[26] 由於中國古代學生在仕官的晉身途徑中並不要求對法律的知識,因此中國古時對法律教育並不非常重視。

及至清末科舉制度被取消以後,在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下,投身京師大學堂成為入仕的最理想途徑,加上為法律改革所帶來的機會,京師大學堂法律學門遂成為最多學生爭相入讀的學校之一。

及至現在,中國的法學教育機構數量龐大,單就中國而言,至2008年11月已有634所法學院系,在改革開放的三十年中,法學學生和法學教師的人數分別增加了100倍和10倍。

[27] 臺灣[編輯] 目前臺灣較具代表性的法學院: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僅有研究所而乏大學部的法學院所: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在臺灣,大學院校法律有關系所畢業者,具參加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的資格,因此法律學系成為三個類組中較熱門的科系之一,在各大學第一類組的科系裡(包括政治人文藝術設計、商管會計、其他社會科學等相關學科)錄取分數往往是最高的。

近年前臺灣曾考慮修法比照國外,將參加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的應試資格提高到必須具備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才得以報考,若假以實施勢必影響高中升大學法律有關學系錄取的分數,至今仍未更動。

香港[編輯] 主條目:香港法學教育 在香港,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等三所大學均有開辦法律教育。

澳門[編輯] 主條目:澳門法學教育 在澳門,於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二所大學有開辦法律教育。

美國[編輯] 主條目:美國法學教育 美國的法學院提供三種學位的法學教育:法律博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法律博士是美國法學教育的核心,既培養法律實踐者亦培養法律研究者,幾乎美國所有的律師、法官、法學院教授都是法律博士畢業。

[28]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畢彥華.何谓法学.中央編譯局.18May2015:31–.GGKEY:HYQ56Z9S5D6.  ^拉德布魯赫2011,第22頁. ^ 第52篇七主七臣. 管子.  ^李貴連.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ISBN 978-7-5036-2984-6.  ^拉德布魯赫2011,第22-23頁. ^Jurisprudence-WexLegalDictionary/Encyclopedia-LII/LegalInformationInstitute.CornellLawSchool.[2017-08-31](英語).  ^管歐2007,第4頁. ^ 唐律疏議.  ^拉德布魯赫2011,第26-28頁. ^Radburch,Gustav.FiveMinutesofLegalPhilosophy(1945).OxfordJournalofLegalStudies.2006,26(1):14[2017-09-01].  ^拉德布魯赫2011,第32-42頁. ^拉德布魯赫2011,第60頁. ^拉德布魯赫2011,第65頁. ^拉德布魯赫2011,第66頁. ^管歐2007,第258頁. ^汪渡村2007,第1頁. ^拉德布魯赫2011,第120-121頁. ^汪渡村2007,第8頁. ^林山田.刑罰學.臺灣: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12-01:1[2017-09-03].ISBN 9570504358.  ^拉德布魯赫2011,第136-138頁. ^拉德布魯赫2011,第146-148頁. ^AlfRoss.OnLawandJustice.TheLawbookExchange,Ltd.1959:280[2017-08-31].ISBN 9781584774884.  ^林東茂.法學不是科學(PDF).高大法學論叢.2010-09,6(1):7.  ^管歐2007,第7頁. ^管歐2007,第13-15頁. ^“五院四系”——直击法学豪门.[2013-06-21].  ^法學院系30年增百倍法學畢業生就業率文科最低 (新華網:2009年3月10日) ^美国的法学教育简介.[2013-07-04].(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5月1日).  來源[編輯]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臺北市:商周出版.2011-09.ISBN 9789862720240. 使用|accessdate=需要含有|url=(幫助) 管歐.法學緒論.臺北市:五南圖書.2007-09.ISBN 9789571149165.OCLC 814223478.  汪渡村.公平交易法.臺灣:五南圖書.2007[2017-09-02].ISBN 9789571183558.  參見[編輯] 法律主題 法學院 法學家 法學士 法學博士 法學期刊列表 外部連結[編輯] 查詢維基詞典中的法学。

中國法院網 東方法眼 中國私法網 中國民商法網 LexisNexis Westlaw 法制日報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源法律網 中國普法網 法律思想網 CCTV今日說法 元照法律網 台灣法律網 閱論編法學理論法學 法理學 法律哲學 法理論學 法社會學 法律經濟學 法史學 部門法學憲法學憲法學刑事法學 總則 分則 民事法學 總則 債 物權 親屬 繼承 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 上訴 抗告 再審 非常上訴 簡易程序 協商程序 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學 總則 第一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 抗告程序 再審程序 第三人徹銷訴訟程序 督促程序 保全程序 公告催告程序 行政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經濟法學其它相關準備程序 法律 法學分類 法律主題 閱論編法律法律核心科目 行政法 民法 憲法(憲制性法律) 契約 刑法 屋契(英語:Deed)(房屋所有權) 衡平法 證據法 國際法 債權法 程序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物權 公法 回復原狀(英語:Restitution)(歸還) 成文法 侵權行為 其他科目 農業法(英語:Agriculturallaw) 航空法 銀行法(英語:Bankregulation) 破產法 商法 競爭法 衝突法 建築法(英語:Constructionlaw) 消費者保護法 公司法 資訊技術法 選舉法 能源法律(英語:Energylaw) 媒體的法律問題(英語:Entertainmentlaw) 環境法學 家事法 金融法規(英語:Financialregulation) 出入境法規(英語:Immigrationlaw) 智慧財產權 國際刑事法(英語:Internationalcriminallaw) 國際人權法 勞工法 戰爭法 海事法 海商法 醫療法 軍事司法體系(英語:Militaryjustice) 遺產承辦 財產 遺囑 產品責任(英語:Productliability) 國際公法 太空法 體育法(英語:Sportslaw) 稅法 信託法 法淵源律 特許狀 法典/成文法 章程(英語:Charter) 憲法 習慣法 君權神授說 人權 自然權利 判例法 判決先例 遵循先例 立法 法案 公民動議(英語:Motion_(democracy)) 法典化 法令 敕令 行政命令 宣告(英語:Proclamation) 立法 委任立法 行政法規 法規制定(英語:Rulemaking) 公布 廢除(英語:Repeal) 成文法 法規 大英國協議會立法 美國國會法 條約 法律體系 歐陸法系(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華法系 法律多元論 自然法 宗教法 教會法 印度法(英語:Hindulaw) 耆那教法(英語:JainLaw) 哈拉卡 沙里亞法規 羅馬法 社會主義法系 成文法 習慣法 索馬利亞判官政治 成吉思汗法典 法律理據 法律原則 批判法律研究 比較法學 女權主義法學(英語:Feministlegaltheory) 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律形式主義 法制史 國際法律理論(英語:Internationallegaltheory) 合法性 法治 法律社會學 法律哲學 作出判決(英語:Adjudication) 司法 刑事司法(英語:Criminaljustice) 軍事法庭 調解(英語:Disputeresolution) 伊斯蘭教法學 訴訟 法律意見 法律補償(英語:Legalremedy) 法官 太平紳士 裁判官 裁判 司法覆核 司法管轄權 陪審團 公平正義 法律界人士(英語:Legalprofession) 代理律師(英語:Attorneyatlaw) 訟務律師 法律顧問(英語:Counsel) 律師 檢察官 事務律師 法學家 法律輔助人員(英語:Paralegal) 事實問題(英語:Questionoffact) 法律問題(英語:Questionoflaw) 審判 審訊訟辯(英語:Trialadvocacy) 事實認定 裁決(英語:Verdict) 法律機制 官僚 律師執業認可(英語:Admissiontopracticelaw) 律師學院 律師事務所 公民社會 法庭 司法人員(英語:Officerofthecourt) 律政書記(英語:Lawclerk) 執達吏 選舉委員會 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 執法機構(英語:Lawenforcement) 法律教育 法學院 立法機關 軍隊 警察 政黨 審裁處(英語:Tribunal) 法律分類 法律主題 閱論編社會科學基礎 心理學 社會 法學 政治學 國際關係 公共行政學 公共政策 經濟學 微觀經濟學 宏觀經濟學 社會學 犯罪學 人口學 鄉村 人類學 語言學 考古學 社會 文化 歷史學 歷史的輔助科學 地理學 人文 環境 宗教學 人類 社會 心理 跨學科 認知科學 教育學 科學研究 歷史 科學哲學 經濟 歷史 心理(英語:Philosophyofpsychology) 社會科學(英語:Philosophyofsocialscience) 科技與社會 技術史 規劃 土地使用(英語:Land-useplanning) 環境 都市 政治生態學 政治經濟學 公共衛生 區域經濟學 全球研究 國際研究 區域研究 區域科學 商學 社會神經科學 環境(社會科學 研究(英語:Environmentalstudies)) 傳播學 社區研究(英語:Communitystudies) 文化研究 發展研究(英語:Developmentstudies) 人類生態學 信息科學 媒體研究 性別研究 食品研究 人與動物關係學 其它分類 思想科學(英語:Geisteswissenschaft) 人文學科 人文科學 規範控制 GND:4076570-2 LCCN:sh85071088 NDL:00563426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法学&oldid=68713998」 分類:法學隱藏分類:CS1英語來源(en)含有英語的條目含有訪問日期但無網址的引用的頁面包含GND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LCCN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NDL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維基教科書 其他語言 AlemannischالعربيةAsturianuAzərbaycancaBoarischБеларускаяБеларуская(тарашкевіца)БългарскиभोजपुरीCatalàکوردیČeštinaЧӑвашлаCymraegDanskDeutschΕλληνικά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estiEuskaraفارسیSuomiVõroFrançaisFryskGalegoગુજરાતીעבריתहिन्दीMagyarՀայերենԱրեւմտահայերէնBahasaIndonesiaInterlingueÍslenskaItaliano日本語Kabɩyɛភាសាខ្មែរಕನ್ನಡ한국어КыргызчаລາວLietuviųLatviešuОлыкмарийМакедонскиമലയാളംPlattdüütschनेपालीNederlandsNorsknynorskNorskbokmålOccitanਪੰਜਾਬੀPolski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cotsSrpskohrvatski/српскохрватски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hqip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தமிழ்తెలుగుТоҷикӣTagalogУкраїнськаOʻzbekcha/ўзбекчаTiếngViệtWinaray吴语粵語 編輯連結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