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的規定、要件、初犯、緩刑等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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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與易科罰金 Skiptocontent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 Postcategory:04.販賣毒品罪 LastUpdatedon2021-07-06by建律法律事務所 內容目錄 販賣毒品的文章前言販賣毒品的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毒品初犯,會判的比較輕嗎販賣毒品與累犯加重販賣毒品與緩刑販賣毒品與易科罰金結論 販賣毒品的文章前言 販賣毒品有的法律規定在哪?有機會緩刑嗎?販賣毒品初犯,會不會判比較輕?能易科罰金嗎等等的問題,是本所律師很常被詢問的問題,因此我們將販賣毒品比較常被提問的問題寫在這篇文章,給民眾參考。

販賣毒品的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 以目前的實務來說,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兩點 主觀上要有營利的意圖 客觀上要有販賣的行為 販賣毒品是否不起訴、無罪或者只是構成幫助施用或轉讓,通常也聚焦在上面的要件去探討。

相關個案可參本所承辦案例 涉嫌販賣毒品,經本所律師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案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台北) 【刑事】販賣第1、2級毒品,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案例(新竹) 檢察官起訴販賣,法院僅認轉讓案例(台北)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 目前實務的認定,是以標的物即毒品,是否已經交給買家,作為既、未遂的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等參照)。

販賣毒品初犯,會判的比較輕嗎 初犯,不代表『一定』會判的比較輕,而是比較有可能會判的比較輕、也比較有機會爭取到緩刑。

販賣毒品與累犯加重 很多網友會提問到販賣毒品的個案刑度,我們必須先反問當事人有無累犯的問題。

因為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當事人先前曾受徒刑的執行完畢,後面再犯販賣毒品,是有可能加重原本販賣毒品的刑度的(請另外注意釋字775號解釋,累犯不一定加重的意旨)。

販賣毒品與緩刑 很多網友會詢問販賣毒品有沒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答案是有的。

依照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如果當事人最終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其他緩刑要件,是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的。

相關個案可以參考本所個案 販賣二級毒品,緩刑案例(甲基安非他命、未遂、共同販賣)(台北) 【刑事】當事人涉嫌二次販賣毒品大麻既遂,獲輕判及緩刑案例(桃園) 至於具體的個案究竟有無向法院爭取緩刑的空間,建議必須讓律師了解更多的案情,包括販賣毒品的次數、種類、態樣、獲利多寡等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背景,才比較能判斷。

販賣毒品與易科罰金 很多網友會詢問,販賣毒品可否易科罰金。

答案應該是無法。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從條文可知,要能夠易科罰金,其中一個要件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可是我們看上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販賣毒品的法定刑度,最輕四級是五年以上,很顯然跟易科罰金的要件不符,因此販賣毒品應該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結論 以上,就是販賣毒品的常見相關提問跟回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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