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理財體驗| 中銀理財|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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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理財」服務只適用於11歲或以上的個人銀行客戶。

年滿11歲的「自在理財」客戶可申請開立港元儲蓄賬戶、提款卡及網上/手機/電話銀行服務 ... 客層 產品/服務 expand 個人收藏 删除所有 主頁 >  中銀理財 >    Facebook 全新理財體驗   每一日,您都在創造人生新里程;每一日,我們也與您緊密連繋,透過革新理財體驗,滿足您的生活日常,助您邁向不同人生成就。

我們看重關係與承諾,因此從今日起,我們將根據您於本行的資產狀況,配置應您所需的理財服務,由「私人財富」、「中銀理財」、「智盈理財」到「自在理財」,給您遂心遂意的專屬體驗, 意念背後,只為共創更高的價值。

  「私人財富」/「中銀理財」/「智盈理財」/「自在理財」綜合理財總值要求     「綜合理財服務」客戶需維持「綜合理財總值」達以下指定金額或以上,以繼續享用相關「綜合理財服務」的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

如其「綜合理財總值」低於以下指定金額,本行保留編配客戶至適當級別或撤回客戶「綜合理財服務」及相關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的酌情權。

「綜合理財服務」 「綜合理財總值」要求 「私人財富」 港幣800萬元或以上 「中銀理財」 港幣100萬元或以上 「智盈理財」 港幣20萬元或以上 「自在理財」 港幣1萬元或以上   18歲以下的「自在理財」客戶可獲豁免「綜合理財總值」要求,當客戶年滿18歲,需維持「綜合理財總值」達以上指定金額,以繼續享用相關「綜合理財服務」的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

  「綜合理財服務」級別編配     本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不時編配、更改或撤回相關客戶的「綜合理財服務」級別。

本行亦可不時覆核及更改「綜合理財服務」級別的設定及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新增設或刪除級別),並以新的設定及安排重新編配、更改或撤回相關客戶的「綜合理財服務」級別。

本行可不時覆核客戶的「綜合理財服務」級別,若客戶的「綜合理財總值」低於相關要求的指定金額,本行可編配、更改或撤回相關客戶的「綜合理財服務」級別。

於更改或撤回「綜合理財服務」級別後,客戶不再享有原有所屬「綜合理財服務」級別之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

但本條款及相關服務、利益及優惠之條款對客戶仍具有約束力,直至客戶就該等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欠付本行之所有義務及責任獲償還及履行為止。

除綜合月結單外,客戶可透過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查閱其「綜合理財總值」及所屬的理財層級。

如欲維持現有「綜合理財服務」層級,請聯絡本行。

「綜合理財總值」定義     包括客戶名下每月持有以下項目的價值:   (i)儲蓄及往來賬戶的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零存整付的已供款金額、投資資產的市值1(包括證券2、證券孖展、債券、存款證、基金、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投資、外匯掛鈎投資、結構性投資、投資存款、貴金屬及外匯孖展、貴金屬)、往來賬戶內已動用的透支金額、人壽保險計劃3、其他貸款4的結欠餘額及強積金5歸屬權益總結餘的每日日終結餘總和的平均值;以及 (ii)按揭供款金額6、中銀信用卡7的結欠餘額及未誌賬的分期餘額,以及「商業理財賬戶」主戶的「客戶關係值」8。

  客戶的「綜合理財總值」包括其所有單名及聯名賬戶的「綜合理財總值」。

每月實際計算時期由上月最後一個營業日起計至當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的前一日。

所有外幣結餘以本行不時公佈的外匯牌價折合港幣計算。

有關計算結果概以本行紀錄為準。

    1本行會按個別投資產品計算其每日市值,但不包括已買入但未交收的股票價值,而已抵押予本行的股票價值則計算在內。

2本地上市證券(包括港元及非港元結算的證券)、中國A股、美股、指定新加坡上市證券(指定新加坡上市證券按上月底價格計算)。

3只適用於本行以保險代理身份分銷的有效人壽保險計劃,詳情如下: (i)投資相連人壽保險計劃及香港年金公司承保的「香港年金計劃」以保險計劃中的保單價值計算;其他人壽保險計劃以保險計劃中的保單價值或累積淨已繳保費較高者計算; (ii)本行保留不時更新有效人壽保險計劃種類,而不作事前通知客戶之權利。

4其他貸款指由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卡公司」)或本行推出的貸款產品,但不包括往來賬戶的透支、按揭貸款和中銀信用卡的結欠及未誌賬的分期餘額。

5只適用於由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託有限公司作為信託人的強積金。

6(i)概不計算任何提前還款金額;(ii)「置理想」按揭計劃按下期每月最低還款金額計算;(iii)安老按揭計劃則以每月年金金額計算,但不包括首期的每月年金金額。

7中銀信用卡為卡公司的信用卡。

8只適用於選用「私人財富」/「中銀理財」服務的個人客戶(只限單名賬戶)擁有的獨資公司。

該公司須持有本行「商業理財賬戶」,而該客戶已向本行登記將主戶的「客戶關係值」計算入其個人名下的「綜合理財總值」。

有關「商業理財賬戶」的「客戶關係值」詳情,請參閱相關產品單張及其服務條款及細則。

  「綜合理財服務」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     各「綜合理財服務」級別可享各自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現有「綜合理財服務」優惠詳情可瀏覽本行網頁www.bochk.com。

  本行可不時修訂、暫停或取消「綜合理財服務」級別的專有服務、利益及優惠。

「自動轉撥服務」條款及細則     「綜合理財服務」客戶可申請使用港元、美元及人民幣的「自動轉撥服務」。

  「自動轉撥服務」是適用於客戶指定往來賬戶的服務,資金不足以支付有關票款的情況。

若轉撥金額不超過本行不時釐定或客戶設定的最高限額,並受下文第1至9條規定的條款及細則約束,本行將在銀行下一個工作日自動將等於客戶指定儲蓄賬戶差額的款項轉入指定的往來賬戶。

如支票總金額超出轉撥最高限額,即使其中單一支票票額低於最高限額,「自動轉撥服務」將不獲執行。

  預設的自動轉撥上限如下︰ 「綜合理財服務」 港元賬戶 美元賬戶 人民幣賬戶 「私人財富」/「中銀理財」/「智盈理財」/「自在理財」 港幣10,000元 美元1,200元 人民幣8,000元   客戶亦可按需要另行設定有關限額,自設的自動轉撥上限如下: 「綜合理財服務」 港元賬戶 美元賬戶 人民幣賬戶 「私人財富」/「中銀理財」/「智盈理財」/「自在理財」 港幣100,000元 美元12,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如客戶取消「綜合理財服務」,相關「自動轉撥服務」亦會相應取消。

     1.「自動轉撥服務」定義及釋義︰     1.1.「賬戶持有人」指「存入賬戶」及「扣款賬戶」的持有人;     1.2.「營業日」指本行在香港營業及履行支付或收取顧客所發出或存入的支票的銀行服務日;     1.3.「截止時間」指本行為釐定透支本金而不時指定的營業日的某個時間;     1.4.「透支本金」指於營業日的截止時間在「存入賬戶」所透支的本金總額,或於該營業日在「存入賬戶」內扣除的支票總額,以較少者為準;     1.5.「存入賬戶」是以賬戶持有人名義在本行開立的往來賬戶,並由賬戶持有人指定且由本行接納為「存入賬戶」;     1.6.「扣款賬戶」是與「存入賬戶」貨幣相同且以賬戶持有人名義在本行開立的儲蓄賬戶,並由賬戶持有人指定且由本行接納為「扣款賬戶」。

   2. 本行僅在本條款的規限下向賬戶持有人提供本「自動轉撥服務」。

   3. 如「存入賬戶」在任何營業日的截止時間因開出的支票導致透支,本行將在隨後的營業日由「扣款賬戶」自動轉撥一筆與透支本金相同的款額(「轉撥額」)至「存入賬戶」,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3.1.在該轉撥前,「存入賬戶」沒有備用抵押透支、或其備用抵押透支低於「透支本金」(如適用);及     3.2.在該轉撥前,「扣款賬戶」的可用及未負債金額超出或等同「透支本金」;及     3.3.「透支本金」不得超出本行不時全權指定的最高限額、或由賬戶持有人不時所設定的最高限額。

   4.「透支本金」將按本行不時公佈的透支利率計算利息,客戶需於本行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利息。

    5.為免存疑,本「自動轉撥服務」只適用於因「存入賬戶」開出的支票而導致透支的情況。

然而,即使本行可透過本「自動轉撥服務」作出自動轉撥,如基於任何原因本行未能結算「存入賬戶」開出的任何支票,本行並無責任由「存入賬戶」撥還任何部分的轉撥額至「扣款賬戶」。

    6.賬戶持有人有責任不時監察及維持或促使「扣款賬戶」維持足夠可用及未負債金額,使本行可透過本「自動轉撥服務」不時作出自動轉撥,以履行及/或解除「扣款賬戶」對本行或任何第三方的所有適用指示、責任及債務(包括自動轉賬或直接扣賬指示)。

    7.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一般性情況下,「存入賬戶」或/及「扣款賬戶」因任何原因被凍結,本行可在任何時間並在沒有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本「自動轉撥服務」而毋須承擔責任。

    8.登記用作本「自動轉撥服務」的賬戶必須為在本行開立的賬戶。

    9.受限於本條款,若有關轉撥不符合本「自動轉撥服務」的資格,本行將相應履行各方之間就「存入賬戶」、「扣款賬戶」、其他賬戶或服務已存在的任何其他安排。

為免存疑,並在不影響本條款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本「自動轉撥服務」項下進行的轉撥均受本條款所規限,而在其他任何安排項下提供或進行的轉撥或交易則受各方之間訂立的現有協定所規限。

「綜合理財服務」 港元賬戶 美元賬戶 人民幣賬戶 「中銀理財」 港幣100,000元 美元12,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智盈理財」 港幣50,000元 美元6,000元 人民幣40,000元 「自在理財」 港幣30,000元 美元4,000元 人民幣20,000元   「綜合理財服務」 港元賬戶 美元賬戶 人民幣賬戶 「中銀理財」 港幣100,000元 美元12,000元 人民幣80,000元 「智盈理財」 港幣50,000元 美元6,000元 人民幣40,000元 「自在理財」 港幣30,000元 美元4,000元 人民幣20,000元         1.1    電話提供指示之條款及細則 不論任何現存或將來的委託書的章則、及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此詞包括其繼承人及承讓人)的所有賬戶及服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開戶申請表、服務及規則條款)(統稱「該協議」,並包括對其被不時作出的修改或補充),或其他銀行與本人/我們之其他協議或交易過程中有任何規定,本人/我們在此要求及授權銀行(但銀行並無義務),根據由本人/我們或任何被授權代表本人/我們就銀行提供予本人/我們的投資服務而操作本人/我們賬戶的人士,就投資交易不時以電話給予或意圖給予銀行的指示行事。

鑑於銀行同意根據上述指示行事,本人/我們作為賬戶持有人/銀行服務的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在銀行與本人/我們之間訂立的該協議中加入有以下效力的條文(「該補充條文」),而該補充條文適用於本人/我們名義開立的現存賬戶及將來所開立的賬戶及銀行向本人/我們提供的服務,並對其具效力: 「電話指示 (a)可以電話向銀行發出的投資指示的種類,應受制於銀行不時就不同投資產品訂立的限制、條件或確認程序。

(b)就與客戶的電話對話,客戶在此授權銀行可以書面及/或錄音及/或任何其他形式記錄該等通話內容。

銀行可視該等通話記錄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的證據。

銀行有權視乎所需決定該等通話記錄的保留時限。

(c)所有由客戶/或其他被授權代表有關客戶就投資交易操作其賬戶之人士以電話發出的指示將對有關客戶構成約束力。

(d)凡多於一位的賬戶持有人/被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即使客戶就簽署安排向銀行有特別指明,銀行可按其酌情權,接受和執行由任何一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一位被授權簽字人以電話單獨發出之指示,及於各方面對有關所有其他客戶構成約束力。

(e)銀行有有關措施認證由客戶或其代表以電話發出或意圖發出的指示或核實任何發出該指示的人士的身份。

但銀行於採用有關認證措施後,銀行有權倚賴及真誠地認為該指示是真確及根據其行事,而銀行亦毋須為有關客戶因此可能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賠償、費用或支出負上責任。

有關客戶明白和完全接受以電話發出指示的風險,包括出現任何未經授權的指示或由未被授權人士發出指示的風險。

(f)銀行可按其酌情權及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按照任何有關客戶或其代表以電話發出或意圖發出的指示行事,銀行亦毋須為有關客戶因此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責任,及有權要求有關客戶在銀行根據該指示行事前作出確認。

(g)除非由於銀行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而引致的損失,銀行毋須對客戶由於任何銀行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銀行行使其酌情權所可能承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代價或支出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傳送或記錄設備的停頓或故障,或在傳送途中由於任何其他理由停頓或延誤或出現錯誤。

(h)除非由於銀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的損失,有關客戶同意應銀行要求彌償銀行無論直接或間接因接受及/或倚賴或根據有關客戶或其代表以電話發出的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有關連的訴訟、法律程序、申索、損失、賠償、訟費及支出等銀行合理地招致的損失。

」 上述之條款及細則由此附錄上的日期生效開始,附加於該協議並構成該協議的一部分。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該協議中定義的條款及詞句和此附錄中的條款及詞句有相同的意思。

上述之條款及細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及根據其作解釋。

一般條款:   「私人財富」、「中銀理財」及「智盈理財」服務只適用於18歲或以上的個人銀行客戶。

「自在理財」服務只適用於11歲或以上的個人銀行客戶。

年滿11歲的「自在理財」客戶可申請開立港元儲蓄賬戶、提款卡及網上/手機/電話銀行服務,包括賬戶查詢及電子綜合月結單等。

年滿16歲的「自在理財」客戶更可申請開立「外匯寶」外幣儲蓄賬戶,並可透過網上/手機/電話銀行享用外幣兌換、開立定期存款及繳付指定賬單(只適用於網上銀行)等服務。

當「自在理財」客戶年滿18歲即可自動享用全面的網上/手機/電話銀行服務。

上述各項產品、服務與優惠受有關條款約束,詳情可向本行職員查詢,或參閱本「綜合理財服務」條款、服務條款及零售銀行服務一般說明,客戶可於本行分行索取有關文件或瀏覽本行網頁www.bochk.com。

本行保留不時修訂、暫停或取消上述產品、服務及優惠,以及修訂相關條款及本條款的酌情權。

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如本服務條款的中、英文版本有歧異,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風險聲明: 投資雖可帶來獲利機會,但每種投資產品或服務都有潛在風險。

個別投資產品的性質及風險詳情,請參閱相關銷售文件。

您應徵詢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條款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內容並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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