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22、128、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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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 條, 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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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民國89年07月1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條
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
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8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
二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
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搜索,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9條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
但應出示證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0條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其身體。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前項搜索,應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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