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22、128、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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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 條, 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民國89年07月19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2條 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 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8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應搜索之被告或應扣押之物。

 二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或物件。

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搜索,除由檢察官或推事親自實施外,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9條 檢察官或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

但應出示證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0條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其身體。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 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前項搜索,應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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