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遊戲被人罵智障!商家在網路上被留負評說店裡有蟑螂!無故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處所,公然對OOO以比中指之手勢侮辱足以貶損OOO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 Skiptocontent 案例一:顧客到餐廳用餐後,在網路上發文評論該餐廳:「環境髒亂噁心有蟑螂,味道有如餿水讓人想吐。

」身為餐廳老闆,可以對這名顧客提告嗎?   案例二:打線上遊戲時,玩家之間相處有口角,情緒上來時脫口而出:「你這個智商低下的智障」。

被這樣罵的人可以截圖或舉證告他嗎?   現在很多生活上的購物、娛樂、飲食消費都可以在電腦、手機、平板上簡單操作後,直接送到家;或是直接連線就可以多人組隊打遊戲。

在網路上搜尋商家評價也是常有之事。

  最常見的即是搜尋餐廳評價、商店評價,畢竟消費前先了解一下店家口碑是人之常情,但是有的時候,明顯看得出來是帶有情緒性攻擊字眼的心得,這種時候,如果是身為店家的你,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的聲譽嗎?   今天來跟大家聊聊,關於【妨害名譽】,最常被問到的幾個問題,以及該如何採取行動的三個要點!     一、開店做生意,有顧客寫文章說我的商品品質有問題,可以提告嗎? 二、在網路上打遊戲被謾罵,可以告他嗎? 三、「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別是什麼?我該告哪一條?     一、開店做生意,有顧客寫文章說我的商品品質有問題,可以提告嗎?   如同開頭提到的案例一:顧客到餐廳用餐後,在網路上發文評論該餐廳:「環境髒亂噁心有蟑螂,味道有如餿水讓人想吐。

」   身為餐廳老闆,可以對這名顧客提告嗎?   其實提不提告,都是每個人的權益,所以如果只是單看「可不可以提告」,那答案都會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再細分為「提告有沒有理」的話,就是兩回事。

身為老闆,其實可以觀察顧客發文的日期、提到的用餐時間、點餐的餐點內容,去看看該時段是否真的如同顧客所說的,他有【真的來消費】。

  很多時候是沒來由的亂留評論的人,根本就沒有消費,或是同業惡意攻擊的情形,如果是這樣,完完全全可以提告妨害名譽。

  另一種是,顧客真的有來用餐,並且有證據佐證他所寫的評論部分屬實,但是他的用字遣詞涉及謾罵,或是對老闆、店家的形象以輕率的態度貶低,這種情況,也可以考慮提告。

  同樣地,今天發生在餐廳以外的店家,如果發生一樣的情況,老闆可以先查證一下該顧客是否真的有消費,如果消費屬實,就要看他發出來的文字是否帶有難堪的字眼或辱罵,或說的是不實的指控來考慮提告。

    二、在網路上打遊戲被謾罵,可以告他嗎?   這點也是很多民眾都會有的問題,隔著螢幕,有時候都是我們不認識的人,不管是隊友或敵人,都有可能會發生一時激動而脫口而出、或打字送出的情緒性字眼來攻擊。

  如同案例二:打線上遊戲時,玩家之間相處有口角,情緒上來時脫口而出:「你這個智商低下的智障」。

被這樣罵的人可以截圖或舉證告他嗎?   可以。

這樣的情況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是: 1.公然:要讓不特定人數或多數人可以同時聽到或看到。

2.有侮辱行為:以文字、說話、圖片、動作表示,讓人感到難堪、受到侮辱、嘲笑。

  如果是只有彼此在場,沒有其他人的話,則不太有機會能成罪。

  因此,如果是在不特定多數人的公開場合,或是在網路上公開,可以讓每個人都看的到的發言,這樣的情形是可以提告的。

      三、「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別是什麼?我該告哪一條?   兩者之間一個明顯的差異是,公然侮辱要成立,一定要是在不特定多數人都看見或聽見的「公開」場合有辱罵或侮辱名譽的行為。

  誹謗則是私下對話也可以成立,只要說的夠具體,並且有【意圖散布於眾,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例如說某人從事一些特殊行業,或某人私生活不檢點,或是造謠員工私吞款項…諸如此類的具體事項。

  一般來說,因為被辱罵、造謠而想要提告,不外乎就是公然侮辱及誹謗,在我國法律中,《刑法》第309~314條都是屬於『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也就是公然侮辱跟誹謗的條文,所以想要提告的話,在警局及檢察署,都可以說要提告某某某「妨害名譽」即可。

    吳于安律師小叮嚀: 網路世界發言容易,但千萬不要以為是使用匿名的暱稱,就沒人抓得到喔,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衝動發言前還請三思!     ※相關判決:   公然侮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本案房屋內,公然以閩南語:「垃圾」辱罵OOO,而足以減損OOO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處所,公然對OOO以比中指之手勢侮辱足以貶損OOO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誹謗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OOO與OOO為前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因感情、債務問題存有嫌隙。

以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登入其以「OOO」名義申設之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帳號,接續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北中南副本大集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尋人版」內張貼:「...本名:OOO...在外面專騙人的感情,他交過的每任男友都是被他出軌而離開她的...」等內容之文字,並刊登OOO之照片,以此方式指謫OOO有情感交往複雜之事,足生損害於OOO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被告基於誹謗之犯意,於住處附近路邊多處,張貼載有「OOO唆使OOO四處以網路通訊軟體取得多名被害人信任騙取金錢,得手金額高達數百萬元以上,OOO媽媽部分知情卻袒護女兒,李家經濟靠OOO詐騙之不法所得維生」等文字之傳單,將關於OOO之不實事項,散布於眾,足以毀損OOO之名譽。

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恭賀所長吳于安律師成為勞動部計劃特聘講師】​ 【ClubHouse線上座談會,吳于安律師教您如何在疫情期間順利轉型!】 分類 最新消息 公告 媒體報導 活動 吳于安律師商務法律專欄 生活法律 疫情相關 侵權行為 婚姻家事 遺囑繼承 車禍案件 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智財商標 行政訴訟 不動產相關 刑事犯罪 詐欺 性交易 偽造文書 妨害性自主 妨害名譽 偽證及誣告 公共危險 傷害及殺人 工程法律 常見QA 近期文章 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口頭約定有效嗎?能否線上簽名呢? 吳于安律師受邀至台北最美PODCAST錄音室,暢談他的創業經! 所長吳于安律師為崔媽媽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是對付惡房客與惡房東的最強戰力! 跟別人合夥做事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所長吳于安律師與鴻安法律事務所同仁祝大家虎年行大運!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鴻安學堂 最新消息 預約諮詢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