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3次以上,什麼時候該送觀察勒戒? -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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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跳至內容區 27九月202027九月2020一起讀判決刑事 吸毒3次以上,什麼時候該送觀察勒戒? 2020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刑事第7庭1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觀察勒戒的法律見解歧異,裁定送大法庭。

這個問題是目前司法實務上,遇到最大的困難之一,也和前一個月最高法院第3次刑事庭會議衍生出來的爭議有關。

觀察勒戒修正:從5年到3年 不久之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幅修正,經總統在1月15日公布的多數的條文,7月15日起施行。

原本,第20條第1項規定,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能超過2個月。

第2項規定,如果觀察、勒戒有效果,就應該立即釋放;如果沒效果,就要再請法院裁定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

第3項則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適用前面提到的程序的規定。

這次的修法將第3項的「5年」調降為「3年」,其餘相同。

戒癮先於刑罰 「初犯」施用毒品,不能起訴判刑,而是要透過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方式來協助戒癮。

戒癮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要再給吸毒者觀察、勒戒的機會。

雖然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目的在於戒癮,但都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戒癮,要在戒治所內進行。

2犯以內 再看一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如果被告只有2次以內的施用毒品,並沒有什麼問題,大概就是這樣: 「初犯」:要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不能追訴處罰。

「二犯」: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直接起訴判刑。

「3年後再犯」,要再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3犯以上,該怎麼適用? 施用毒品,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吸毒。

吸毒的被告,通常不會只有2次犯行,3犯,甚至是5犯、5犯以上的情形,並不少見。

「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如果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2犯」會被起訴判刑。

接著,被告如果又「3犯」,要不要觀察勒戒,就產生了問題。

這裡出現了至少三種見解: 甲說:舊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見解 只要有過「2犯」在「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吸毒。

不管「3犯」距離「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過了多久,也不用管「3犯」距離「2犯」執行完畢後過了多久,都不用再經過觀察勒戒,而要起訴判刑。

這是原本最高法院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採取的見解,也是這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

乙說:最高法院109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多數見解、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 2020年8月11日,最高法院發布簡短的新聞稿,表示了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多數意見,新聞稿的內容為: 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施行,本院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多數見解如下:一、本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換言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就要給予觀察勒戒的機會,不管中間還有沒有被起訴判刑的吸毒行為。

如果被告持續吸毒,觀察勒戒完3年,就要再給一次觀察勒戒機會。

最高法院原本新聞稿用到的字眼「決議及多數意見」,引發許多爭議,因為在大法庭開始之後,最高法院已經不能透過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隨即在8月17日再次發布新聞稿,表示「決議」2字是寫錯的。

在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之後,第一庭2隨即採用會議多數意見,做出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

丙說:這次提案審判庭的見解 在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做出來之後,第七庭採取了跟判決不一樣的見解。

認為: 毒品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謂「3年後再犯」,應係指:被告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無再犯第10條之罪,而是3年後始再有犯第10條之罪者而言。

若被告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3年內曾再犯第10條之罪,經依毒品條例第23條第2項追訴者,必須其「本次(即第3次或以上所犯)之『犯罪時間』,距最近一次(即第2次或以上所犯)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才屬於本項所稱「3年後再犯」,而有再予觀察、勒戒之機會。

這個見解是以「吸毒時間」來看,算一下這次吸毒的時間,距離「前次」吸毒時間,有沒有超過3年,如果超過3年,就要再給觀察勒戒;如果沒有超過3年,可以起訴判刑。

最高法院第七庭的見解,和乙說的109年度台上字第3135號判決的見解發生歧異,因此裁定送進大法庭。

大法庭遇上刑事庭多數見解 值得觀察的是,先前最高法院已經透過刑事庭會議的多數做出乙說,隨即又發生歧異而送進大法庭。

這次的大法庭,會做出什麼見解呢? 8月底法院事務分配後,現在是第八庭,當時的組成合議庭是:林立華、林瑞斌、楊真明、李麗珠、謝靜恒法官。

↩合議庭是:陳世淙、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黃瑞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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