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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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秘字第1023647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條文及 ... 目前線上:805人,瀏覽人次:69470737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秘字第10236478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9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高雄市/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秘字第101329468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教秘字第10236478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9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學校場地,指各學校之普通教室、專科教室、活動中心、禮 堂、會議室、圖書室、玄關、體育或活動場所、實習廠房、停車場及相 關附屬設施或設備。

[修正]第九條申請連續使用學校場地者,每期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為限;期滿後如 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使用者以每週使用二次,每次二小時為限。

但學校得在不影響其他 使用者之情形下,酌予核准增加其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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