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和誹謗可請求民事賠償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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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三法條請求損害賠償。

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法律知識庫 公然侮辱/誹謗 公然侮辱和誹謗可請求民事賠償 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三法條請求損害賠償。

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1.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2.民法第一八四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3.民法第一九五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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