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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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第八十三條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

 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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