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第 9條第3 款、第 4款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權力:....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蒐集特定時間點之全部特定大專院 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 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務部107.07.17.法律字第10703509920號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 主旨: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蒐集特定時間點之全部特定   大專院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益思 ( 107)字第062601號函。

 二、關於貴事務所來函詢問「對話歷程」是否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所稱之   通訊內容,或為「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而須另符合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等其他   規定乙節,參酌最高法院第107 年 5月30日 106年度台非字第 259號判決意旨,通保   法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   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偵察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適用刑事   訴訟法,依刑事訴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又警察   法第 9條第3 款、第 4款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權力:....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230 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第 1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   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第 2項)。

....」刑事訴訟法第 231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   ,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   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第 1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 2項)。

....」是警察機關基於   刑事偵查(代號 025)之特定目的,並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   料之蒐集,尚與個資法無違。

惟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條第1 項規定   參照)。

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犯罪偵查需要,要求提供特定時間點之全部特定大   專院校系所使用者資料及對話歷程,是否屬於對於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宜   洽請該警察機關進行說明,如有必要,再請洽內政部警政署表示意見。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