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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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77 年民事部分)第1146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405-407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 年民事部分)第1262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裁判字號: 60年台上字第2085號 裁判日期: 民國60年06月18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77年民事部分)第1146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405-407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62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92年民事部分)第1203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16-94年民事部分)第1117頁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938-939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要旨: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 主義之當然結果。

原審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顯有認作主張 之違法情形。

編註: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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