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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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填欄位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A1: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A2: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一)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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