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法律名詞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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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告經法院判決罰金,依刑法第42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

如無力繳納者,須易服勞役,此時,執行檢察官即依判決主文宣告之罰金易服勞役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宣導及教育 法律名詞 易服勞役:→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10-06-30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5 資料點閱次數:2892 易服勞役 如被告經法院判決罰金,依刑法第42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

如無力繳納者,須易服勞役,此時,執行檢察官即依判決主文宣告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命被告易服勞役。

14.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惟目前實務上少有此情形。

15.易服社會勞動:對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而無力繳納罰金之被告,以及法院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之被告,均得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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