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法律名詞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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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告經法院判決罰金,依刑法第42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
如無力繳納者,須易服勞役,此時,執行檢察官即依判決主文宣告之罰金易服勞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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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0-06-30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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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如被告經法院判決罰金,依刑法第42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繳納。
如無力繳納者,須易服勞役,此時,執行檢察官即依判決主文宣告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命被告易服勞役。
14.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惟目前實務上少有此情形。
15.易服社會勞動:對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而無力繳納罰金之被告,以及法院判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之被告,均得於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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