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教導> 生命之道> 28 過得勝的生活 - CC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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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在這方面有困難,問題不在於講員、教會或基督徒朋友,而是主自己──第2節! 2. 神呼召男人和女人過分別為聖的生活。

這可能有點奇怪;但聖靈在第2節強調這 ... 聖經教導>生命之道>28過得勝的生活> 第五課   分別為聖的清楚呼召 鑰節:「他要遠離……〔和〕……歸耶和華」(民六1-12)  在民六1-12,神呼召祂每一個兒女過分別為聖的生活。

得救和認識這種生活是美好的(提後一12),但並不足夠。

神的聖言一直都呼召我們成為分別出來的人──讀林後六14至七1。

聖靈總是將分別為聖描述為兩重的經驗──「離開」和「歸於」。

民六3提到離開,六2提及歸於。

因此,分別為聖的生活表示離開與神旨意有衝突的一切,並歸向(或獻身於)神自己,單單為了祂的榮耀和讓祂使用。

讓我們想一想這一切包含甚麼。

1.神自己呼召我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

 讀第2節──我們明白這點是十分重要的。

有時基督徒覺得他們必定不做某件事,或到某個地方,因為其他基督認為那是錯的。

我們需要明白,我們在這些事情上需要向神負責;是神自己呼召我們離開祂不喜悅的一切,將我們完全獻給祂,讓我們能夠服事祂。

如果我們在這方面有困難,問題不在於講員、教會或基督徒朋友,而是主自己──第2節! 2.神呼召男人和女人過分別為聖的生活。

 這可能有點奇怪;但聖靈在第2節強調這點,我們也必須留意。

神有兩重需要:男人和女人都需要在各自的環境中,過分別為聖的生活,脫離違背主旨意的一切,完全獻身於祂。

祂需要分別為聖的男人,無論他們是作丈夫還是父親,在商界、工業界或專業界別工作──在任何地方;祂也需要分別為聖的女人,無論她們在工作或家裡,照顧家人還是以其他方式服事她們的主。

3.我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必須出於自願。

 第2節兩次提到「離俗」。

經文完全沒有暗示這是可供選擇的,雖然我們應該留意,神沒有迫我們過分別為聖的生活。

祂向我們發出呼籲,命令我們作分別為聖的基督徒,然後讓我們自己回應祂。

留意羅十二1-2將「從……分別出來歸……」這整件事帶到我們面前。

4.這種分別為聖是脫離一切被禁止的事情。

 拿細耳人特別被禁止做三種事情:(1)喝酒(3-4節);(2)剪髮(5節);(3)接觸屍體(6-7節)。

不過,這真理對我們這些基督徒有更廣泛的應用。

神賜了祂的聖言給我們,這聖言的作者也住在我們心裡,向我們解釋這聖言;而這些寫下來的聖言包含神給我們的命令,令我們毫不含糊地知道神希望們在地上怎樣生活。

如果我們不能肯定一件事情是對還是錯,只要誠實地來到神的聖言面前尋求答案,倚靠聖靈引導我們的思想,便能夠肯定祂會給我們清晰的指引。

5.這種分別為聖是歸向神自己。

 比較第3和8節。

這種分別為聖不是孤立的──看詩四3怎樣說!這不是為了一個原因、一間教會、一個制度、一個宗派或一條信條而分別出來;而是歸向(或獻身於)神自己。

徒十三2說明這點。

那裡說:「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神這兩個偉大的僕人正準備展開偉大的宣教旅程,他們自己需要獻身於一個任務;但在他們獻身於那任務前,必須先歸向聖靈。

換句話說,是先獻身於神,再獻身於任務──讀林後八5。

6.這是將自己完全分別為聖(或獻身)。

 神要的主要是我們──不是我們的恩賜、天賦、時間、金錢或服事。

將這一切帶給神是偉大的事情,如果我們真誠地獻上這一切,祂都會接受;但祂要求我們所有人獻給祂的恩賜是我們自己。

祂希望我們自己完全和徹底地讓祂差遣──讀羅六13。

7.這種分別為聖是終身的。

 拿細耳人分別為聖的誓言只維持一段短時期,正如第13節顯示那樣;但對神在這個時代的子民來說,我們要在完成了地上的生命後,我們的分別為聖才完全實現。

神的目的是要我們在地上的整個生命,無論是以星期、月份或年份計算,都完全是為了祂的榮耀。

我們有這個異象嗎? 8.這種分別為聖必定包含自我犧牲。

 以拿細耳人為例。

葡萄可能很甜,但他們卻絕對不能碰。

即使他們的父母或兄弟姊妹離世,他們也不能接近親人的屍體。

他們甚至不能剪髮!這一切都有象徵意義,典型地顯示真正的自我犧牲。

留意林前六12怎樣說。

有很多事情都是我們容許做的,但身為基督徒,讓這些事情出現在我們的生命中卻是不對的。

如果我們決心成為分別為聖的人,不觸摸任何不潔的東西,不過世俗的生活,單單為神而活,屬於祂,事奉祂(徒二十七23),我們便完全準備好為了討祂喜悅而作任何犧牲。

9.最後,分別為聖的生活是不能隱藏的。

 當拿細耳人的頭髮和鬍鬚變得越來越長時,人們也越來越容易留意到他們,而且會說:「看,他是拿細耳人!」雖然神不想我們看起來很愚昧,或者(例如)故意穿不常見或過時的衣服,但祂卻希望我們生命的所有範疇都清楚顯明我們屬於祂,是祂的兒女。

別人是否不單從我們不做的事情,也從我們所做的事情,以及我們的為人,知道我們是神的子民? 讀來十三12-13──分別為聖生命的動機! 回應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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