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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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76 年8 月1 日立法院( 76 )台處議字第1848 號函. 一、語詞:. (一)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時,須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時,則 ... 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76 年 8 月 1 日立法院( 76 )台處議字第 1848 號函一、語詞:(一)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時,須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時,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不用「暨」字作為連接詞。

(二)條文中之「省市政府」或「省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用語,均改為「省(市)政府」。

依此體例將「縣市政府」改為「縣(市)政府」;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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