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什麼?淺談司法院7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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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為例,其法定本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為累犯者,其刑罰之裁量範圍應為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至七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 ::: 回首頁 主任委員信箱 常見問答 網站導覽 雙語詞彙 English Search 熱門: 就業助學金退除給付 ::: 首頁 法律服務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律常識專題 A+ A- 累犯是什麼?淺談司法院775號解釋 發布日期:108-04-11 資料來源:法規會 淺談刑法之累犯規定 一、前言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可知,我國刑法有規定,故意犯罪者為累犯時,應加重處罰,而所謂累犯應如何認定?以及其刑罰應如何加重?本文簡單說明如下。

二、累犯之定義 按前開刑法規定可知,所謂之累犯,需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者,實務對此曾有爭議如下。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實務上,曾於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635號刑事判例指出:「……惟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與視為已執行論之效果,大不相同,嗣後縱然再犯,不發生累犯之問題……」,故假若被告曾受判處有期徒刑,但受有緩刑宣告,而其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若其緩刑期滿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據上開實務見解可知,因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並無所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故不成立累犯。

(二)易刑處分是否屬曾受徒刑執行       實務上,曾於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01號刑事判決指出:「……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此項易刑處分之宣告,如於執行時准其為易科罰金之執行,仍屬執行宣告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與宣告刑為罰金之執行有異,此觀同法第四十四條明定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不難明瞭……。

」,據此可知,假若被告曾受判處有期徒刑但得易科罰金,雖其執行為易科罰金之刑,但依刑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其實係視為徒刑執行完畢,因此,如執行易科罰金此等易刑處分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屬累犯。

三、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可知,累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實務上曾於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004號刑事判例指出:「……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祇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據此可知,雖然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然而,並未限制判決結果之宣告刑,一定要加重至二分之一。

以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為例,其法定本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為累犯者,其刑罰之裁量範圍應為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至七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得依個案情形裁量,判處被告上開範圍內之有期徒刑,其最低本刑會是七個月,理由在於,累犯屬於「應」加重本刑,而有期徒刑之計算係以一個月為單位,因此最少仍應加重一個月有期徒刑。

      然,司法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作成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上開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會使最低本刑為六個月徒刑之犯罪,加重成七個月有期徒刑,致被告不能受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如此未考量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之規定,將使部分案件人民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宣告上開規定部分違憲,法院得在修法前,按上開解釋意旨,個案裁量是否加重累犯之罪低本刑。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李慶松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8305 最近更新日期:111-01-13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4573723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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