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偵查犯罪時,警察機關之通知與檢察官之傳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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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事訴訟法刑訴第71條第2項、第4項,傳喚: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兒童版 | RSS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便民服務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霧峰分局 秘書室  交通類 106-12-06 於偵查犯罪時,警察機關之通知與檢察官之傳喚有何不同? 解答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9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所使用之公文書不同: 1、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規定,通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二)公文書記載事項不同: 1、依刑事訴訟法刑訴第71條第2項、第4項,傳喚: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第2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

(三)經傳喚或通知不到場效力不同: 1、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2、依刑事訴訟法第71之1條第1項,通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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