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4月29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製造及加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PDF
附表二:輸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PDF
附表三:販售產品應登錄之資訊.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3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一、製造及加工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八)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連鎖店資料。
(六)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5條
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應給予登錄字號。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7條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第8條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第9條
非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延伸文章資訊
-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系統操作手冊 ...
增加產生登錄字號標籤功能 ... 點選食品添加物業者及產品登錄資料查詢鈕後,即可進入查 ... 點選「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使用手冊PDF 檔」,可下載系統使用. 手冊。
- 2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 3食品資訊系統入口網
食品相關系統.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 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 ·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 食品藥物安全通報系統 · 食品衛生安全課程資訊管理系統 · 產品通路管理資訊系統 ...
- 4食藥署出手遊全民來找(業者)查(登錄) - 衛生福利部
- 5食品業者登錄專區 -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 方法一、親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