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案的人權意義—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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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特赦不但創下了台灣特赦史的紀錄,最重要的是把總統特赦權的意義朝向人權推進一步。

當陳總統選擇針對特定案件行使特赦權,而非一律「德澤廣被」的大赦受刑人時,就 ... dashboard首頁book雜誌description典藏資料photo文宣品account_balance公文書announcement聲明稿assignment陳情相關資料group會務email信函help_outline特赦案的人權意義王時思執行長特赦案的人權意義王時思執行長陳總統上任後的第一次特赦案,不同於過去舊政權時代「大赦天下」、「皇恩浩蕩」的齊頭式赦免,而選擇了三件完全不同類型的案件為赦免對象,堪稱是台灣赦免史上的創舉。

這次的特赦不但創下了台灣特赦史的紀錄,最重要的是把總統特赦權的意義朝向人權推進一步。

當陳總統選擇針對特定案件行使特赦權,而非一律「德澤廣被」的大赦受刑人時,就必須面對一個根本問題:「為什麼是A而不是B?」的質疑,因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針對個案行使特赦,勢必與原先司法權的判決產生對立,無法迴避特赦權造成否定司法的疑慮。

而很慶幸的,我們認為陳總統正是提出了一種相異於過去司法判決的思考。

首先耶和華見證人的抗服兵役案,幾乎百分之百的是一件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案件,加上這也是替代役出現後早該解決的困境。

我們無法想像,一群和平愛好者人基於信仰而不願學習殺人技能時,竟然必須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代價,也令人懷疑究竟我國憲法白紙黑字所保障的信仰自由究竟有什麼實質意義?至於蘇炳坤的盜匪殺人未遂案,是一件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僅僅以共同被告的自白而入罪的知名刑事誤判案件;案發十四年以來,被告飽受身心折磨不提,最離譜的是,本案歷經四次非常上訴、四次再審聲請、歷任檢察官、檢察長的協助,都無能改變這個誤判的結果。

也就是說,本案並非沒有尋求司法體制內途徑的救濟,而是既有的司法途徑並無能解決這件沈冤。

所以十四年後的今天,這件冤案的問題就如同蘇建和案一樣,只剩下唯一的焦點:「誰要為司法的錯誤負責任?」是讓被告繼續含冤莫白失去自由與生命,還是要背負「傷害司法威信」之名,堅持人權原則,讓被告脫離這個不公平的困境?我們很高興陳總統選擇了後者,而且更希望這個選擇能進一步督促司法重新認識到自己曾經犯下的錯誤。

而三案中爭議最大的工運人士曾茂興案,確確實實是一件挑戰司法判決的案件,重點是,這個挑戰碰觸的正是最基本的人權問題:在一個強弱勢差距下的勞資關係中,究竟司法要如何界定正義?在這件案子的判決中,我們無法苛責司法就勞工抗爭行為本身做了有罪的判決,也瞭解在現有的司法功能限制下,司法並無能阻止身為肇因者的資方逍遙法外,卻讓無奈的勞工身陷囹圄。

但是在今天,當特赦案成真的時候,或許這是一個令司法人不以為然的刺激,但是這個刺激或許能激發司法進一步思考:什麼是司法所定義的正義?除了作一個百分之百的旁觀者之外,有沒有可能將司法天平的砝碼朝向弱勢者調整?有沒有可能透過司法實現弱勢者心中的正義?我們期待這次陳總統的特赦不僅是一國元首的政治權力,更期待這能成為推動台灣司法朝向人權思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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