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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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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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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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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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申請資格】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四)以「個別申請」申請計畫者,如先執行Phase1後欲延續申請Phase2,須待Phase1結案且經Phase1委員同意後,始得申請Phase2。
(五)以「個別申請」或「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者,如欲執行Phase2+,須待Phase2結案且經Phase2委員同意後,始得執行Phase2+。
(六)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七)以「主題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計畫成員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
非具中小企業資格之其他成員,其所編列經費佔比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且以編列自籌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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