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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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是中華民國政府立法設置,以維持社會治安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制度。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其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但廣義上其他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政府機構也會被稱為「警察」,如水上警察(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軍法警察(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法院警察(法警)、司法警察、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之執行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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