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國中教育-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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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簡稱國中,是臺灣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一部份,對於初中的稱呼。

在臺灣,6歲至15歲的兒童和少年依法需接受九年以上義務教育,國民小學需在每年5月或6月將畢業生名冊造冊完畢,以便進行分發入學[1]。

除特殊個案可申請在家自學,或因重大傷病以致無法上學外,每個國小畢業生或國中重讀生都必須到國中學習,否則行政就是違法,16歲以下時依法可對監護人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罰鍰,催告無效時每天可連續開罰直到入學為止[2][註 1]。

若延後畢業或重讀 則3年延至4年以上,畢業生不得重讀。

備註:16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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