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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倫理學或稱為德行倫理學(英語:virtue ethics)是規範倫理學的其中一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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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論,義務論/道義論,德行論,行為論
目的論
目的論(英語:Teleology)屬於哲學的範疇,致力於探討事物產生的目的、本源和其歸宿。
籠統言之,近數十年來關於道德論證的爭論,有兩種互相對立的主張:
一為目的論(Teleologie);一為義務論(Deontologie)。
此二詞彙並無統一的定義,基本上目的論強調行為的目的(Telos)或結果(Consequences)(註8),其極端形式甚至以行為的結果為決定行為善惡的唯一因素。
義務論則為其反論,認為決定行為倫理品質的因素除了行為結果外,還有其它一些因素應納入考量,例如:行為者的動機,行為是否符合眾所公認的道德規範或標準(好比正義原則)等。
嚴格的義務論者主張,有時候行為結果可以完全不予考慮;不道德的行為即使帶來很大的好處,仍是不道德的。
此主張之極端形式表現於一拉丁諺語中—Fiatiustitiapereatmundus(即使地球將毀滅,也應堅持正義)。
義務論
義務論,也可稱道義論,是由有德國嚴謹的理性思維傳統的康德創立的,在先驗唯心論的基礎上,運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絕對命令為表現形式的,強調動機的純潔性和至善性的倫理學。
義務,就是責任,來自於人的內在理性。
在規範倫理學中,與後果論不同的學說是康德的義務論。
“最重要的是,不在於達到一個實體性的目標,而是根據我們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質而行動,不計較是否得到好處。
最高的善,是由我們行為自身的內在結構決定的,這就是說,最高的價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贊許的。
在康德看來,人是具有實踐理性和道德感的。
”
在康德看來,個人在經驗水平上所產生的道德意識與自私之間的誘惑經常會處於矛盾之中,甚至會使這種從經驗中形成的道德意識服從於自私的誘惑。
針對經驗主義倫理思想方法的局限,康德認為在經驗世界中通過感受所形成的理性見識是不可靠的,道德就應該由從追求個人利益的幸福論立場,向追求普遍義務的責任意識意志立場的過渡。
這樣,以康德為代表所開創的義務論倫理思想方法,當其來到世界時就直接承負起廓清民風、純潔民心、為社會確立起道德責任意識的歷史使命。
義務論的兩個原則
第一個原則:無須引證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藉助經驗證據,只需一種邏輯推理,就可能確立起正確的絕對的道德規則——絕對命令,如不許食言,不能殺人等,一定具有普遍性,必須能毫無例外地應用於一切情況,"能否普遍化"是檢驗絕對命令的一個方法。
第二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視為或用為達到別人目的的手段,每個人只能就是獨特的目的本身。
行為可分為道德行為和非道德行為。
非道德行為是指與他人沒什麼利害關係的行為,如個人的生活行為。
如果要合乎道德地行動,必須服從我們的理性和意志,在義務感指導下行動。
即不受自己的天性所左右,而是受義務感所強迫。
道德的行為就是"為義務而義務的行為".
義務論和目的論的比較
義務論和目的論(以及價值論)的分歧於是也就涉及到更看重那一組概念。
語言分析哲學的創始人之一穆爾(Moore)認為,倫理學的基本術語是“好”或“善”,而他的兩個批評者普里查德(Prichard)和羅斯則認為,倫理學的基本術語是“應當”或“正當”。
當然,目的論的更主要的代表是功利主義,而義務論則主要源自康德。
目的論和義務論對在評價一個行為道德上的正當或錯誤時,對構成這種評價標準的東西是什麼的問題有不同意見,這種分歧產生自他們用來論證和解釋道德的基本概念。
義務論者們(源自希臘語中的deontos)把“正當”和“應當”這類概念作為基本概念,他們認為,其它道德概念都可以用這些概念來定義,或者至少可以說,運用其它道德謂詞的判斷都要用以這些義務性概念為基礎的判斷作出證明。
另一方面,目的論者們(源自希臘語中teltios)把“價值”和“好”這類價值性(源自希臘語中的axios)概念作為基本概念,他們認為,義務性概念必須用這些價值性概念來定義,同時,道德判斷應由行為的目的或行為所產生的好結果來證明。
這種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對於什麼東西使某一行為成為道德上的正當行為這一問題的觀點。
典型的義務論者認為,某些行為之所以內在地正當或在原則上正當,是因為它們屬於它們所是的那種行為,或者說,因為它們與某種形式原則相符。
另一方面,典型的目的論者認為,某些行為之所以正當,是因為它們的好結果所致。
還有一些與目的論者既相聯繫又有區別的哲學家,即所謂價值論者(如前面所說的穆爾),認為某些行為之所以正當,是因為這些行為中固有的價值和好的性質(例如幸福和快樂)所致,而不僅僅是因為其結果的好。
弗蘭克納指出:目的論認為判斷道德意義上的正當與否的基本或最終標準是非道德價值(“好”),這種非道德價值是作為行為的結果而存在的,最終的直接或間接的要求必須是產生大量的“好處”,更確切地說,是產生的“好處”超過“壞處”,產生的利益超過損耗。
而義務論者斷言,除了行為結果的好壞之外,至少還要考慮到其它因素,是它們使行為或準則成為正當的。
這些因素不是行為結果的價值,而是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義務論的倫理學並傾向於考察一切能夠從道德上進行評價的行為,對它們都附加某種底線約束──即不能逾越某個界限,它關註的不是行為要達到什麼目的,而是行為的方式,行為對他人的影響,不是一個人為什麼要做某件事,他要通過這件事達到什麼目的和效果,而是他怎樣做這件事,他所做的這件事情在道德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義務論把針對人的行為而發的道德義務判斷看作更基本的、更優先的。
它認為對人及其品質的評價最終要依賴於對他的一系列行為的評價,善惡的價值判斷最終要歸結為行為的正當與否,而行為的正當與否,則要看該行為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或者行為準則的性質是什麼。
例如,康德的“你應當遵守諾言”這一例子所指示的行為準則就是一種可普遍化,以人為目的和自我立法的準則,因而就構成對人的一種絕對的道德命令,而不管守諾會帶來好的還是壞的結果。
在此,正當是優先於“好”的,是不依賴於“好”來確定的。
目的論則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要達到某種結果的。
我們可能確定某種(或幾種)“好”為最根本的“好”,為最高或最終的價值,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這一根本的“好”來規範我們的行為,來確定什麼行為是正當的,什麼行為是不正當的,例如,功利主義就是這樣一種目的論觀點,它首先把“好”定義為功利,然後再把“正當”定義為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好”(功利)的東西。
這樣,“好”就是優先於正當的,正當依賴於“好”來確定。
義務倫理學
義務倫理學是規範倫理學的其中一個理論。
義務倫理學認為最高的道德倫理是建基於行為本身,並不會受外來因素影響。
與同門的功利主義不同,規範倫理學並不會理會後果因素。
它有時候會被稱為「責任」或「應做的」或以規則為定義的倫理。
此學派的代表人物有康德,在義務倫理學,其理論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
康德理論
康德理論會考慮不同在義務論的因素。
第一,康德認為人若要行道德的事,就必需要從責任上去做起。
第二,康德認為後果不是一個對與錯的考慮因素,應是行為的目的才決定對與錯。
義務論的優點與缺點
優點
強調理性規則,能夠獲得普遍的認同而實行,並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導或學習。
注重理性的價值,能夠維護人的尊嚴,而不是僅僅利用他人。
缺點
普遍化的規則並非能夠適用於所有情況,無法普遍化的例外情況反而容易常常被實行。
過於強調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發來驅使行為的人性,並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則是可疑的。
由動機來判定行為是否道德並沒提供實質性的基礎,除了當事人,行為的動機只能被推測而無法得知,行為被實踐通常只是符合規則而無法確定是否出於規則。
由於專注於原則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現代的學者提供了一種較為軟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將義務分為顯見(或初步)和實際兩種,我們平常需要堅持和遵守的是顯見(primafacie)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得不採取其他的行動時,將不再只是考慮動機,而必須考量結果,這就是所謂的實際義務。
顯見義務有以下幾種:
忠誠(或忠實):誠實、守承諾、履行契約。
補償:為自己不公正的行為對別人做出補償。
感恩:向別人表達感謝對自己的幫助。
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無法獲得應得的結果。
慈善:幫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狀況。
自我改善:必須增進自己的道德、智力和幸福。
勿作惡(不害人):不傷害他人、防止對他人的傷害。
如果這幾個顯見義務有衝突的時候,那麼用以下的原則來解決:
始終按照更強烈的顯見義務去行動。
始終採取可壓倒顯見惡的最大顯見善的行為。
不過縱使我們可以堅持和遵守顯見義務,哪些義務是顯見義務就有問題,是不是就這七種,還是有其他的,另外很難判定哪一種顯見義務是比較優先的,「更強烈」只是一種形容詞。
相對於規範倫理注重行為的原則,德性倫理學(VirtueEthics)強調的是行為者要有某些特質,換句話說,道德判斷是一個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質人格去做選擇,實踐道德上應該做的事,不僅是符合眾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養個人的人格。
德性倫理學
德性倫理學或稱為德行倫理學(英語:virtueethics)是規範倫理學的其中一個理論。
德性倫理學聚焦在道德主體,即行為的推動者,道德主體的性格為倫理行為的推動力。
與目的論、義務論最大的不同之處,德性倫理學是不會依照單一標準去判斷該行為是否合乎道德,而是從整體判斷。
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中國的孔子都被視為德性倫理學代表。
行為主義
行為主義(英語:Behaviorism)又稱作行為論,是20世紀初起源於美國的心理學流派,主張心理學應該研究可以被觀察和直接測量的行為,反對研究沒有科學根據的意識。
其主要特色為以系統方法理解人類和動物行為,並假設所有行為的產生皆是由環境中的刺激所產生的反應,或是個體的生命史中所形塑而成的結果;特別個體在環境及生命史中所受到的懲罰、激勵、刺激與行為結果所造成的強化。
因此,雖然行為主義者通常接受遺傳因子是決定行為的重要因素,但他們主要仍較重視環境因素所帶來的影響。
許多行為主義者認為自由意志只是一種幻覺,並認為人類所有的行為都是由先天與後天環境所決定,也就是先天基因加上後天環境所產生的結果,由人類所經歷過的聯想或者增強所造成。
行為主義結合了哲學、方法論和心理學理論。
過往的深層心理學和其他形式的傳統心理學通常是難以透過實驗預測的。
行為主義的最早的衍生物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愛德華·桑代克(EdwardThorndike)開創了效果律(lawofeffect),指出行為的結果會持續強化往後的行為。
約翰·華生(JohnB.Watson)在二十世紀上半葉開創了方法學的行為主義,他反對內省的研究方法,主張以純實驗的方法研究心理學。
伯爾赫斯·弗雷德里克·史金納則對傳統的心理學研究提出了道德上的問題,主張運用實用主義研究心理學。
約翰·布羅德斯·華生與伊萬·巴甫洛夫探討了古典制約的刺激與反應過程,史金納則探討了操作制約,指出結果會產生後效強化,及能夠產生控制性以及作為行為的前因。
史金納也在1930年代,主張包括思想與感覺等的私人因子也應該與可觀察的行為一樣受到變量控制,其哲學被認為是激進行為主義的基礎。
與行為主義路線大相逕庭的精神分析學也在20世紀展開。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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