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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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行政區劃僅包含省、縣、鄉三級,不包括「地區」。
但在實際情況中,中國大陸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國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區大量保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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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省級行政區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台灣(聲稱擁有但未實際控制)
副省級行政區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地區
副地級行政區副地級市
省直轄市
省直轄縣
省直轄區
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
市轄區
縣級市
旗自治旗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街道街道辦事處
鎮
鄉
縣轄區區公所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自治組織)社區
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村、嘎查、牧委會
其他術語地理大區、經濟區
國家中心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省會、首府
計劃單列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
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經濟特區、開發區、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經濟發達鎮(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歷史:清朝→民國→共和國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中國共產黨
黨章
集體領導制、民主集中制
第五代中央領導集體
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
中央委員會(十九屆)
總書記:習近平
中央政治局
常務委員會
中央書記處
中央直屬機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趙樂際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主席:習近平
副主席:許其亮、張又俠
地方組織: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地方委員會、黨委書記
基層組織: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組、第一書記
軍隊委員會
紀律檢查機關、紀律處分條例
中央巡視制度、地方巡察制度
黨徽、黨旗、黨報、黨刊
共青團、少先隊
政府
國家憲政體制
憲法
憲法解釋、違憲審查
憲法宣誓、憲法修正
法律(列表)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香港法例、澳門法律
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三屆、代表)
主席團
常務委員會(十三屆、組成人員)
委員長:栗戰書
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委員長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
國家元首
國家主席:習近平
國家副主席:王岐山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人大選舉法、監督法
全國人大組織法、議事規則
國家行政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屆國務院)
總理:李克強(歷屆內閣)
副總理:韓正、孫春蘭胡春華、劉鶴
國務委員
秘書長(辦公廳)
全體會議(第十三屆)/組成人員
常務會議(第十三屆)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主席:習近平
副主席:許其亮、張又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
行政區劃、機構編制(列表)
一國兩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選舉制度、公務員制度
基本國策、五年規劃
政府工作報告
國家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
主任:楊曉渡
副主任:劉金國、楊曉超、李書磊、徐令義、肖培、陳小江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國家司法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周強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張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政治
統一戰線·港澳台政策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
主席:汪洋
副主席、秘書長、常委
地方委員會
政黨
中國共產黨(中央統戰部)
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
香港政黨、澳門政黨
人民團體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香港中聯辦、澳門中聯辦
香港司法體制、澳門司法體制
外交·國安
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主席:習近平
副主席:李克強、栗戰書
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
主任:習近平
副主任:李克強
中央外事辦
主任:楊潔篪
中央政法委員會
書記:郭聲琨
外交部(發言人、駐外機構)
外長:王毅
商務部
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
全國人大外事委、全國政協外事委
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新型國際關係
和平發展道路、和諧世界
大國外交、周邊外交
習近平外事訪問列表
李克強外交訪問列表
國家安全部
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
地圖
政治主題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
現行體系主要包括4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作為一級行政區的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起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從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2特別行政區。
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區、特區各1個特例),縣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等鄉級行政區,形成4級區劃體系。
但部分省存在省略地級行政區直轄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的情況。
另有省略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或增加某1級別的5級體系的極少特例。
直轄市之下不設地級行政區,直接劃分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市轄區),形成3級區劃體系。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又根據一國兩制沿用故有的區域劃分舊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行政區劃僅包含省、縣、鄉三級,不包括「地區」。
但在實際情況中,中國大陸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國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區大量保留存在,並逐漸實體化為地級行政區。
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區、開發區、新區等形式設置各種非標準行政區,其相當等級通常由負責設置的上級行政區決定。
目次
1區劃沿革
2現行區劃
2.1層次架構
2.2數量統計
2.3省級行政區
2.4地級行政區
2.5縣級行政區
2.6鄉級行政區
2.7鄉級以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3現行行政區劃的地位
3.1實際管轄區域
3.1.1特別行政區
3.2宣稱的台灣省
4政權機構設置
5注釋
6參考文獻
7外部連結
8參見
區劃沿革
參見:中國行政區劃、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和中華民國行政區劃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源於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代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
與國民政府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類似,但有所區別。
隨著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的軍事勝利擴大至中國大陸全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5大行政區和一個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1950年1月,政務院《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
此後,地級行政區有多次演變。
1950年12月,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
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
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
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恢復為原來的省。
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
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
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省轄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
總計6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
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
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
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
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
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
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至此全國分為22省、4自治區、2直轄市、1籌備委員會。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1988年4月13日,撤銷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
設立重慶直轄市,管轄原四川省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及以上或直轄行政區變動已撤銷6大行政區
華北行政區(1948–1954)
東北行政區(1949–1954)
華東行政區(1949–1954)
中南行政區(1949–1954)
西北行政區(1949–1954)
西南行政區(1949–1954)
撤銷後復設2直轄市
天津市(1949–1958;1967–)(1958-1967屬河北省省轄市)
重慶市(1949–1954;1997–)(1954-1997屬四川省省轄市)
已撤銷11直轄市
瀋陽市(1949–1954)
鞍山市(1949–1954)
撫順市(1949–1954)
本溪市(1949–1954)
南京市(1949–1952)
武漢市(1949–1954)
西安市(1949–1954)
廣州市(1949–1954)
旅大市(1950–1954)
哈爾濱市(1953–1954)
長春市(1953–1954)
已撤銷14省東北區
遼北省(1945–1949)
合江省(1945–1949)
安東省(1945–1949)
嫩江省(1945–1949)
松江省(1945–1954)
綏寧省(1945–1947)
遼南省(1946–1948)
興安省(1946–1947)
牡丹江省(1947–1948)
遼東省(1949–1954)
遼西省(1949–1954)
華北區
綏遠省(1949–1954)
察哈爾省(1945-1946;1949–1952)
熱河省(1945–1955)
平原省(1949–1952)
西南區西康省(1950–1955)已撤銷11省級行署區
旅大行署區(1949–1950)
陝南行政區(1948–1951)
陝北行政區(1949–1950)
蘇北行政區(1949–1952)
蘇南行政區(1949–1952)
皖北行政區(1949–1952)
皖南行政區(1949–1952)
川東行政區(1950–1952)
川南行政區(1950–1952)
川西行政區(1950–1952)
川北行政區(1950–1952)
已撤銷直轄1地區
昌都地區(1950–1955)
調整組建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省(1950–1958)→廣西僮族自治區(1958–1965)→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省(1949–1954)→甘肅省銀川專區(1954–1958)→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省(1949–195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地方(1950–1965)→西藏自治區
新設置3省級行政區
廣東省瓊崖專區(1949–1950)→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50–1988)→海南省
香港(英)(1841–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葡)(1557–1999)→ 澳門特別行政區
曾擬設1省級行政區
三峽省(1984)
收錄標準:194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整的省級以上行政區(括注變動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區設置的省份。
注:加下劃線者是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劃下的省級行政區;斜體者為其他國家的海外領土或殖民地。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1949年
1950年
1952年
1954年
1955年
1966年
1968年
1979年
大行政區
現行區劃
層次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1]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村級行政區
自治區
副省級自治州(非正式)
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
街道鎮鄉民族鄉縣轄區蘇木民族蘇木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嘎查村民委員會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縣級市
省
地級市
市轄區特區縣級市縣自治縣
自治州
地區
縣
縣級市
林區
直轄市
市轄區
縣/自治縣[註1]
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的一部分)
參看香港行政區劃
參見澳門行政區劃
一般層次架構
標準架構(四級):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適用於省和自治區絕大部分地域。
省級直轄縣級架構(三級):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適用於直轄市。
此外四省區亦設有直轄的縣級行政單位,另有多個省區正在試點或準備試點實行省直管縣:
4個直轄市:直接管轄縣級行政區
河南省: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1縣級市
湖北省: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3縣級市、1林區
海南省: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5縣級市、4縣、6自治縣(海南所有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均為省直轄,地級市不轄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11縣級市(新疆直轄縣級市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管)
特例層次架構
地級直轄鄉級架構(三級):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僅有以下四個不設區的地級市採用此架構:
廣東省中山市:直轄6街道辦事處、8鎮
廣東省東莞市:直轄4街道辦事處、28鎮
甘肅省嘉峪關市:直轄8街道辦事處、3鎮(但嘉峪關市自行在鄉級行政區之上設置有類似於市轄區的三個非正式縣級管理區)
海南省儋州市:直轄17鎮。
縣級行政區下額外設立高於鄉級行政區的區公所(五級)。
目前僅兩例:
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南山區公所:下轄3鎮、1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下轄1鎮、2鄉。
省級行政區下額外設立管轄其它地級行政區的副省級自治州(五級)。
目前僅一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下轄塔城、阿勒泰兩個地區(地級行政區),另直轄3縣級市、7縣、1自治縣。
縣級不轄鄉架構
浙江省龍港市:不設立鄉鎮、街道,直轄行政村。
海南省三亞市海棠區、吉陽區、天涯區、崖州區。
數量統計
截至2020年4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區劃統計數量如下。
[2][3]
其中省級以下區劃統計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資料。
副省級城市計入地級市,副省級自治州計入自治州,副省級市轄區計入縣級市轄區,區公所列於鄉級行政區之後並計入鄉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劃
範圍
省級行政區
小計
直轄市
省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全國
34
4
23
5
2
分省統計的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範圍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小計
地級市
地區
自治州
盟
小計
市轄區
縣級市
縣
自治縣
旗
自治旗
特區
林區
小計
街道
鎮
鄉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區公所
全國
333
293
7
30
3
2852
967
391
1323
117
49
3
1
1
39862
8122
20942
9660
985
152
1
2
北京市
16
16
-
-
-
-
-
-
-
331
150
143
33
5
-
-
-
天津市
16
16
-
-
-
-
-
-
-
245
118
124
2
1
-
-
-
河北省
11
11
-
-
-
168
47
21
94
6
-
-
-
-
2254
302
1113
791
48
-
-
1
山西省
11
11
-
-
-
117
26
11
80
-
-
-
-
-
1398
202
564
632
-
-
-
-
內蒙古自治區
12
9
-
-
3
103
23
11
17
-
49
3
-
-
1014
239
503
102
17
152
1
-
遼寧省
14
14
-
-
-
100
59
16
17
8
-
-
-
-
1531
686
638
153
54
-
-
-
吉林省
9
8
-
1
-
60
21
20
16
3
-
-
-
-
915
305
428
154
28
-
-
-
黑龍江省
13
12
1
-
-
121
54
21
45
1
-
-
-
-
1197
311
521
313
52
-
-
-
上海市
16
16
-
-
-
-
-
-
-
214
105
107
2
-
-
-
-
江蘇省
13
13
-
-
-
96
55
22
19
-
-
-
-
-
1279
447
763
68
1
-
-
-
浙江省
11
11
-
-
-
90
37
20
32
1
-
-
-
-
1378
449
655
260
14
-
-
-
安徽省
16
16
-
-
-
105
44
9
52
-
-
-
-
-
1487
245
963
270
9
-
-
-
福建省
9
9
-
-
-
85
29
12
44
-
-
-
-
-
1105
179
638
269
19
-
-
-
江西省
11
11
-
-
-
100
27
11
62
-
-
-
-
-
1555
152
824
571
8
-
-
-
山東省
16
16
-
-
-
137
57
27
53
-
-
-
-
-
1826
647
1106
73
-
-
-
-
河南省
17
17
-
-
-
158
53
22
83
-
-
-
-
-
2436
634
1120
670
12
-
-
-
湖北省
13
12
-
1
-
103
39
25
36
2
-
-
-
1
1234
307
759
158
10
-
-
-
湖南省
14
13
-
1
-
122
36
18
61
7
-
-
-
-
1923
387
1135
318
83
-
-
-
廣東省
21
21
-
-
-
122
65
20
34
3
-
-
-
-
1600
461
1128
4
7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
14
14
-
-
-
111
41
9
49
12
-
-
-
-
1246
128
799
260
59
-
-
-
海南省
4
4
-
-
-
25
10
5
4
6
-
-
-
-
218
22
175
21
-
-
-
-
重慶市
38
26
-
8
4
-
-
-
-
1028
217
628
169
14
-
-
-
四川省
21
18
-
3
-
183
54
18
107
4
-
-
-
-
4633
347
2112
2076
98
-
-
-
貴州省
9
6
-
3
-
88
15
9
52
11
-
-
1
-
1379
221
832
133
193
-
-
-
雲南省
16
8
-
8
-
129
17
17
66
29
-
-
-
-
1396
171
680
405
140
-
-
-
西藏自治區
7
6
1
-
-
74
8
-
66
-
-
-
-
-
697
12
140
536
9
-
-
-
陝西省
10
10
-
-
-
107
30
6
71
-
-
-
-
-
1295
287
985
23
-
-
-
-
甘肅省
14
12
-
2
-
86
17
5
57
7
-
-
-
-
1353
125
767
427
34
-
-
-
青海省
8
2
-
6
-
44
7
4
26
7
-
-
-
-
399
34
140
197
28
-
-
-
寧夏回族自治區
5
5
-
-
-
22
9
2
11
-
-
-
-
-
237
45
103
89
-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4
4
5
5
-
106
13
26
61
6
-
-
-
-
1059
187
349
481
42
-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台灣省
省級行政區
包括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廣東省廣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蘇省南京市遼寧省瀋陽市湖南省長沙市河北省石家莊市河南省鄭州市山東省濟南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陝西省西安市福建省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南昌市雲南省昆明市山西省太原市貴州省貴陽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台北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會或首府位置圖
圖例:首都直轄市東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特別行政區未實際統治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示意圖(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首都:北京市23省
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1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1
海南省1 2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1
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3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直轄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2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注1:台灣省絕大部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除外),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烏坵,廣東省的東沙和海南省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與中洲礁現由中華民國實際控制。
台灣省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雙重控制。
參閱臺海現狀、臺灣問題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問題。
注2:海南省部分區域現由中華民國、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實際控制,參閱南海諸島。
注3:西藏自治區部分區域現由印度、不丹實際控制,參閱中印邊界問題、中不邊界爭議。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省級以上行政區變動、副省級行政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數據地理
最高峰
面積
人口
總量
密度
總和生育率
性別比例
預期壽命
政治區劃
面積
地級
縣級
鄉級
官員
省級領導人
現任省長
現任黨委書記
現任黨委專職副書記
司法
法院
檢察院
羈押場所
經濟
GDP(人均)
稅收額
人類發展指數(HDI)
發展與民生指數
科技
發展與民生指數
教育
文盲率
高等學校
人類發展指數(HDI)
發展與民生指數
衛生
預期壽命
人類發展指數(HDI)
發展與民生指數
地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台灣省行政區暫缺)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副地級行政區 副省級城市 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主要包括地級市和地區兩類。
自治州為類似於地區的地級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盟,也基本和地區相似。
不少地級市是由原本的地區通過撤地設市或地市合併而得。
十五個較大的城市被設置為副省級城市,但從上下級管轄關係來看,副省級城市所處地位和地級行政區一致。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作為副省級自治州地位較為特殊,不僅直轄有11個縣級行政區,還管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兩個地級行政區。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以上行政區
☆1個副省級自治州、★15個副省級市、✦5個計劃單列市、✧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中央直屬市域直轄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華北地區河北
石家莊市
✧唐山市
秦皇島市
✧邯鄲市
邢台市
保定市
張家口市
承德市
滄州市
廊坊市
衡水市
山西
太原市
✧大同市
陽泉市
長治市
晉城市
朔州市
晉中市
運城市
忻州市
臨汾市
呂梁市
內蒙古
呼和浩特市
✧包頭市
烏海市
赤峰市
通遼市
鄂爾多斯市
呼倫貝爾市
巴彥淖爾市
烏蘭察布市
興安盟
錫林郭勒盟
阿拉善盟
東北地區遼寧
★瀋陽市
★✦✧大連市
✧鞍山市
✧撫順市
✧本溪市
丹東市
錦州市
營口市
阜新市
遼陽市
盤錦市
鐵嶺市
朝陽市
葫蘆島市
吉林
★長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遼源市
通化市
白山市
松原市
白城市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黑龍江
★哈爾濱市
✧齊齊哈爾市
雞西市
鶴崗市
雙鴨山市
大慶市
伊春市
佳木斯市
七台河市
牡丹江市
黑河市
綏化市
大興安嶺地區
華東地區江蘇
★南京市
✧無錫市
✧徐州市
常州市
✧蘇州市
南通市
連雲港市
淮安市
鹽城市
揚州市
鎮江市
泰州市
宿遷市
浙江
★杭州市
★✦✧寧波市
溫州市
嘉興市
湖州市
紹興市
金華市
衢州市
舟山市
台州市
麗水市
安徽
合肥市
蕪湖市
蚌埠市
✧淮南市
馬鞍山市
淮北市
銅陵市
安慶市
黃山市
滁州市
阜陽市
宿州市
六安市
亳州市
池州市
宣城市
福建
福州市
★✦廈門市
莆田市
三明市
泉州市
漳州市
南平市
龍巖市
寧德市
江西
南昌市
景德鎮市
萍鄉市
九江市
新余市
鷹潭市
贛州市
吉安市
宜春市
撫州市
上饒市
山東
★濟南市
★✦✧青島市
✧淄博市
棗莊市
東營市
煙臺市
濰坊市
濟寧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臨沂市
德州市
聊城市
濱州市
菏澤市
中南地區河南
鄭州市
開封市
✧洛陽市
平頂山市
安陽市
鶴壁市
新鄉市
焦作市
濮陽市
許昌市
漯河市
三門峽市
南陽市
商丘市
信陽市
周口市
駐馬店市
湖北
★武漢市
黃石市
十堰市
宜昌市
襄陽市
鄂州市
荊門市
孝感市
荊州市
黃岡市
咸寧市
隨州市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
長沙市
株洲市
湘潭市
衡陽市
邵陽市
岳陽市
常德市
張家界市
益陽市
郴州市
永州市
懷化市
婁底市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廣東
★廣州市
韶關市
★✦深圳市
珠海市
汕頭市
佛山市
江門市
湛江市
茂名市
肇慶市
惠州市
梅州市
汕尾市
河源市
陽江市
清遠市
東莞市
中山市
潮州市
揭陽市
雲浮市
廣西
南寧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防城港市
欽州市
貴港市
玉林市
百色市
賀州市
河池市
來賓市
崇左市
海南
海口市
三亞市
三沙市
儋州市
西南地區四川
★成都市
自貢市
攀枝花市
瀘州市
德陽市
綿陽市
廣元市
遂寧市
內江市
樂山市
南充市
眉山市
宜賓市
廣安市
達州市
雅安市
巴中市
資陽市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涼山彝族自治州
貴州
貴陽市
六盤水市
遵義市
安順市
畢節市
銅仁市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雲南
昆明市
曲靖市
玉溪市
保山市
昭通市
麗江市
普洱市
臨滄市
楚雄彝族自治州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迪慶藏族自治州
西藏
拉薩市
日喀則市
昌都市
林芝市
山南市
那曲市
阿里地區
西北地區陝西
★西安市
銅川市
寶雞市
咸陽市
渭南市
延安市
漢中市
榆林市
安康市
商洛市
甘肅
蘭州市
嘉峪關市
金昌市
白銀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張掖市
平涼市
酒泉市
慶陽市
定西市
隴南市
臨夏回族自治州
甘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
西寧市
海東市
海北藏族自治州
黃南藏族自治州
海南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
玉樹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寧夏
銀川市
石嘴山市
吳忠市
固原市
中衛市
新疆
烏魯木齊市
克拉瑪依市
吐魯番市
哈密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蘇地區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區
和田地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塔城地區
阿勒泰地區
參見:地級行政區列表
城市建制、城市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省級行政區
15副省級市
10省會城市
瀋陽市
武漢市
廣州市
西安市
哈爾濱市
長春市
成都市
南京市
杭州市
濟南市
5計劃單列市
大連市
青島市
寧波市
廈門市
深圳市
現共18個副省級行政區2市轄區
上海市浦東新區
天津市濱海新區
1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事實上,有爭議)已撤銷
行政區
贛西南行政公署(1949.8–1951.6)
湘西行政公署(1949–1952.9.2)
渤海行署區(1944.1–1950.6.1)
膠東行署區(1942.8–1950.6.1)
魯中南行署區(1948.9–1950.6.1)
南疆行政區(1954.8.21–1956.6.30)
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50–1988)
廣東省粵中行政區(1952–1956)
廣東省粵北行政區(1952–1956)
廣東省粵東行政區(1952–1956)
廣東省粵西行政區(1952–1956)
其它
桂西僮族自治區(1952–1956)→桂西僮族自治州(1956–1958)
四川省重慶市(1994–1997)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縣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台灣省行政區暫缺) 縣 縣級市 自治縣 區/特別行政區 旗 自治旗 特區/林區/管理委員會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縣級行政區主要包括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三類。
自治縣是縣級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和縣/自治縣相似的旗/自治旗。
另有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湖北省直轄神農架林區、四川省直轄臥龍特別行政區(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個特殊縣級行政單位。
地級行政區中的地級市可以管轄市轄區和縣(自治縣、旗、自治旗),通常還可能代管一些縣級市;而地區(自治州、盟)下不設區,只管轄縣(自治縣、旗)和縣級市(但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例外,管轄新林區、呼中區,以及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倫春自治旗的加格達奇區和松嶺區)。
省級行政區中的直轄市均直接管轄縣或市轄區。
上海浦東新區和天津濱海新區為副省級區,但從上下級管轄關係來看,這兩個副省級區所處地位和其它直轄市市轄區基本相似。
閱論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行政區劃直轄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慶
省
河北
山西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海南
四川
貴州
雲南
陝西
甘肅
青海
臺灣
自治區
內蒙古
廣西
西藏
寧夏
新疆
特別行政區
香港
澳門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臺灣地區,列出只反映行政區劃法定存在。
參見臺灣問題。
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主要包括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三類。
民族鄉是鄉級的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和鄉/民族鄉相似的蘇木/民族蘇木,在北京市設置與鄉、鎮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地區辦事處。
閱論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鄉級以上行政區列表直轄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慶
省
河北
山西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海南
四川
貴州
雲南
陝西
甘肅
青海
臺灣
自治區
內蒙古
廣西
西藏
寧夏
新疆
特別行政區
香港
澳門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臺灣地區,列出只反映行政區劃法定存在。
參見臺灣問題。
鄉級以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鄉級以下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包括村、社區等形式。
這些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由村民或居民直選的村委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理論上並不屬於行政區劃層級之一。
近年來,一些縣級的城市或市轄區開始嘗試進行撤銷街道、擴權社區減少基層層級的區劃改革,在這種情況下,新組建的大社區具有部分基層行政區劃組織的職權。
[4][5]
現行行政區劃的地位
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
實際管轄區域
中國傳統意義的行政區劃,在同一層次的行政區劃的轄域範圍內包括地方行政事務、民事、司法、統計、人口、稅收(不含國家稅)依照轄區管理的原則,即全部歸於同一層次的政府管轄之下。
改革開放之後,大量湧現開發區、工業園區和旅遊區,同時對政企合一的國有農場全部撤併、財稅制度的改革,對獲取同一資源特別是財政稅收的爭議,最終上一級政府取得優勢情況,因此出現諸多現代意義的只有統計、人口行政區,多屬於經濟發達地區的局部區域。
由於中國特有的政治,行政區域具備行政級別,同樣,行政區域負責人也被冠以對應的行政級別。
中國內地行政區域的行政級別從省級到鄉鎮的科級,各個層級都有。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為正省級(正部級),副省級城市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的地級行政區為地市級(地司級),甚至也有副地市級的城市或縣,一般的縣級行政區為正縣級,也有副縣級的行政區,鄉鎮一級為科級。
行政區域的基本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為縣(自治縣)、市轄區;省、自治區設地市級一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地市級行政區下轄縣級行政區(包括副地市級行政區域);縣級行政區下轄鄉鎮級行政區(包括街道辦事處,含副縣級行政區);鄉、鎮設政府,為基層政權。
最高行政首長對應的行政級別,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省、自治區與直轄市)的首長為省級(部長級,或稱省軍級),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員者享受副總理級待遇,可以在頭銜前掛「黨和國家領導人」稱呼。
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地市級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為行政級別為地市級(地廳級,或稱地師級),縣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為縣級(或稱縣團級),但是直轄市下屬的區、縣享受地級市待遇(重慶部分縣除外)[來源請求]。
基層政權鄉鎮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科級,直轄市的鄉鎮享受處級待遇,其他依次對應。
因此,實際上中國大陸的行政區域和官員的行政級別,有省部級、副省部級、地市級、副地市級、縣處級、副縣處級、鄉科級和副鄉科級共計8個層次。
特別行政區
主條目:香港行政區劃和澳門行政區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有劃分行政區域,但這些區域不設政權性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也沒有獨立行政權利,通常僅用於如選舉、統計或法定登記等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分別是當地的最高的行政首長。
出訪時,受副總理地位待遇。
宣稱的台灣省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地圖中,如需要標繪台灣行政區劃及顯示行政級別時,則將之對應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區劃級別制度。
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台灣省」地圖中,即將台灣省劃分為9市(其中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和高雄6市標為地級行政區;基隆、新竹和嘉義3市標記為縣級行政區)和11縣,省會注為台北市。
[6]
政權機構設置
省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省級監察委員會
直轄市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直轄市監察委員會
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
律政司(香港)檢察院(澳門)
廉政公署
地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地級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
地區盟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監察委員會
縣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市轄區縣級市縣(旗)自治縣(自治旗)特區林區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
鄉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鎮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
鄉級人民政府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縣轄區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區公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街道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註:一些地方在開發區(非行政區)設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至今無憲法和法律依據。
基層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檢察院會在一些鄉級行政區劃設置鄉鎮派出法庭、鄉鎮(林區、工農區)檢察室。
注釋
^重慶市轄4個自治縣。
參考文獻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2018-01-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5).
^行政区划网:二〇一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2014-08-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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