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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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41100228號函訂頒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51100042號書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條文及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 ...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部長信箱 | 意見看板 | 常見問答 | 電子報 | English 字級小中大 English 檢索條件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初等考試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地方特考 Togglenavigation 功能選單 認識考選部 首長簡介 本部簡介 本部辦公場所 本部聯絡方式 消息與公告 緊急通告 考試公告 最新消息 考選部公報 徵才公告 考政快報 RSS頻道服務 國家考試介紹 考選新措施 國家考試職能分析專區 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 電腦化測驗專區 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閱覽試卷專區 強化心肺耐力訓練 國家考試指定考場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查詢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答案) 榜單查詢 便民服務 意見回饋 公共服務 廉政園地 狀元公仔圖片下載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考選統計 各種考試統計 考選統計年報 統計專題分析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其他相關統計網頁連結 主題專區 考選部公報 國家菁英季刊 考選集粹 研討及活動專區 資料開放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影音專區 英語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試政試務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部長信箱 意見看板 常見問答 電子報 English 目前位置: 首頁 > 考選法規 > 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 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日期:108/12/05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41100228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51100042號書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條文及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61100105號書函修正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81100234號函修正第四點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0991100123號函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選秘一字第10800055112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二點附表一、第三點附表二及第三點附表三 《法規本文》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算器,並於市面流通販賣,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費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實機及商品銷售通路明細或證明文件。

(六)同一品牌、型號僅生產同一規格聲明書。

(七)審查費。

(八)如廠商非商標權人,應另出具商標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第二點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申請商品基本資料格式如附表三。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

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品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七人及學者專家六人組成,並指派本部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聘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廠商派員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之改變,原申請廠商應重新向本部申請。

相關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格式 第二點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表 第三點附表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申請書 第三點附表三申請商品基本資料表 點閱數:13587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收合FatFooter 認識考選部 首長簡介 本部簡介 本部辦公場所 本部聯絡方式 消息與公告 緊急通告 考試公告 最新消息 考選部公報 徵才公告 考政快報 RSS頻道服務 國家考試介紹 考選新措施 國家考試職能分析專區 測驗式試題採用複選題專區 電腦化測驗專區 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閱覽試卷專區 強化心肺耐力訓練 國家考試指定考場 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 考試資格查詢 作答注意事項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答案) 榜單查詢 便民服務 意見回饋 公共服務 廉政園地 狀元公仔圖片下載 考選法規 法規草案公告 送考試院或立法院審議法律案草案 法規動態 憲法及相關法規 組織法規 典試、監試、考試通用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相關人事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規 重要考選行政爭訟案例 與考選有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規資料庫 考選統計 各種考試統計 考選統計年報 統計專題分析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其他相關統計網頁連結 主題專區 考選部公報 國家菁英季刊 研討及活動專區 資料開放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影音專區 英語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試政試務 相關連結 | 性騷擾申訴 | 檢舉信箱 | 遊說資訊專區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政策 | 資訊安全政策 | 本網站資料,歡迎朋友連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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