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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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 ... 目前線上:600人,瀏覽人次:66305336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6494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至第6點 法規體系: /行政/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3008479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834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6494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至第6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時,應參照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規定辦理;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除有特殊情形外,其所譯詞彙應為 一致。

各機關間就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所譯詞彙不一致,而有統一之必要者 ,應由相關機關協調統一之;無法協調者,由行政院法規會會同法務 部協商相關機關處理。

五、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 三個月內為之,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

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於該法 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前項中央法規譯為英文,除少數條文或部分條文修正不得展延外,有 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展延之。

前項展延期限最長為二個月。

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 有關者,最長為一個月。

本規範修正生效前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於本規 範修正生效時尚未完成英譯者,仍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時程辦理。

六、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其施行日期授權由各機關 另定者,各機關應於訂定施行日期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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