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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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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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6494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至第6點
法規體系:
/行政/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093008479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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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834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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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64941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至第6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時,應參照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規定辦理;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除有特殊情形外,其所譯詞彙應為
一致。
各機關間就不同法規之同一用詞所譯詞彙不一致,而有統一之必要者
,應由相關機關協調統一之;無法協調者,由行政院法規會會同法務
部協商相關機關處理。
五、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
三個月內為之,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
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於該法
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前項中央法規譯為英文,除少數條文或部分條文修正不得展延外,有
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展延之。
前項展延期限最長為二個月。
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
有關者,最長為一個月。
本規範修正生效前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於本規
範修正生效時尚未完成英譯者,仍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時程辦理。
六、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其施行日期授權由各機關
另定者,各機關應於訂定施行日期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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