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用語區辨-列舉、例示 - 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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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列舉係指法條特別把所要規定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列舉出來,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如行政程序法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首頁 法律知識庫 行政爭訟與國賠 法規用語區辨-列舉、例示 (一)列舉         所謂列舉係指法條特別把所要規定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列舉出來,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如行政程序法第114條1項[1]即為列舉規定。

 (二)例示         例示即是「舉例」規定,舉例數個類似事物,再以抽象、概括之文句以概其餘。

例示規定與列舉規定之不同點在於,例示並未排除未列出之事項,故法規含括之範圍較廣,行政程序法第111條[2]即為例示規定。

  [1]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 [2]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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