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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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 鑑於毒品防制業務需各部會通力合作,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不穩定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法案評估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6年3月 更新日期:106年3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B01209 鑑於毒品防制業務需各部會通力合作,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不穩定。

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經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由法務部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提升預算綜合成效。

另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Against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

行政院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並於2017年2月13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163845號院函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9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擬先針對外國防制措施作一要點介紹,再對於本次修法涉及之相關問題進行研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後,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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