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將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 - 阿摩線上測驗
文章推薦指數: 80 %
(A)B屋為獨立之不動產,且乙為B屋之起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故乙為丙在B屋上設定抵押權,無須甲同意。
(B)民法第877條之1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A地之地上權乃B屋依存之必要權利,應依上開規定併付拍賣,以維護社會經濟利益。
(C)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拋棄物權,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